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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5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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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公平和提高效率是个税改革出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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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振峰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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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将成为下一步税改的最大看点,下半年有望获加速推进。《经济参考报》8日报道称,我国个人所得税将迈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将统一纳入综合范围征税,此外,养老、二孩、房贷利息等家庭负担也有望纳入抵扣。 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制度性因素是一个基础性问题,而且攸关社会公平公正和成长效率。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多年来社会关注的重点之一,特别是其改革顶层设计中的免征额问题,更是公众注目的热点、焦点。这次媒体报道养老、二孩、房贷利息等家庭负担有望纳入抵扣,在计税前扣除,应该是顺乎民心、合乎民意的。 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采用分项纳税,按11个税项分别征收。这11个单独的分项所得税绝大多数是比例税,只有工薪所得是按累进税率征收,此种办法对普通工薪阶层来说,是不太公平的。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记者会上就提到,今年将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我们知道,按综合所得纳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基本上是采取这种税制设计,由于其更多地考虑到公平和效率,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实施这种税制安排。个税法草案把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作为改革的最核心内容,说明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将采取分步到位的做法。比如,个税改革是不是把利息所得作为一种分别征收的税项,值得观察。 关于个税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提到,要“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为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十八届五中全会又把“逐步建立”换成了“加快建立”。从“逐步”到“加快”,两字之差,一方面体现了个税改革作为需要继续深化的一项改革,具有相当的紧迫性,舆论和公众也寄予了相当大的期待;另一方面指明了迈向综合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总体方向。 个税改革应以促进社会公平和提高效率为出发点。 有人说,个人所得税改革推进之难,其实并不在税制的设计方面,比如,养老、二孩、房贷等无非是放宽税基的扣除项问题。在这个方面,不少专家学者还提出,是不是把教育培训也列入家庭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毕竟这个开支的比重越来越大。个人所得税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制度,既要考虑每一个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尤其是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减轻问题,也要考虑税收公平、缩小收入差距和调节收入分配的问题,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制安排的行为扭曲,提高我国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性,并促进经济效率的提升。 个人所得税改革其实早些年就要推进,但一直受到各种因素的阻碍而拖延。就目前来看,改革的复杂性除了要科学合理地考虑应纳入征税范围及可抵扣项目外,还必须在边际税率、税收档次等方面做出相应降低缩减。此外,也必须做好重复征收部分的剔除,比如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挂钩的那些重复部分。当然,有减必有增,征收管理制度的变革与财政收入的变化有相当大的关系,比如资本所得方面,就很有可能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当然,个人所得税的税改,现今的难点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征集问题,其解决还有待相关立法跟进;另一个问题在征管体制方面,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除征管外,还涉及税收的中央与地方分成。个税方面,是该由中央统一征管,还是由地方税务机关来征管,央地的税收分享如何处理等等,都是问题。另外,各地(比如自贸区、特区等特殊区域)的税率是不是可以有差别,又该如何设定,这些都需要认真思考,以求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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