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08-12
2016-08-12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开征房产税迫切吗?

作者: ■柏文喜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705
    
    一年前,笔者对征收房产税表达了这样的看法:房产税缺乏法理依据,征收成本过高,且不能有效应对高房价和收入分化的问题,加之“税收法定”这一特定的、较长的决策过程也决定了对房产税的快速出台不应抱有太高的期待。一年多来,宏观经济"L"型走势的常态化逐步明朗,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核心,以保增长为目标的去库存成为中央政府主导的货币政策和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财政政策涉及房地产行业的重要方向。从结果来看,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房价与地价较大上涨的过热与三、四线城市库存巨大的过冷并存的状况反映了政策制定与执行和市场运行的脱节。在保增长的大前提下,此时未必是房产税出台合适的窗口期,而“义无反顾”地匆忙强推更需商榷。
    第一,房价的涨跌和房地产市场的区域分化是市场现象,是人口现象和货币政策的反应,而税收是普适性的,以房产税调控房地产市场缺乏针对性。
    货币政策叠加在人口现象之上,对房价的变动和房地产区域市场的分化具有推波助澜的作用,共同形成了现有的房地产市场状态与格局。因此,如果要调控房价以及房地产市场格局,着力点必须要针对人口与货币政策两个根本,否则就是舍本逐末,南辕北辙。税收政策是普适性的,房产税只不过加大了房产的持有成本而已,而且这种持有成本的加大是针对所有业主的,对人口和货币政策起不到根本的作用,只能在短期内影响市场预期,影响短期市场交易而已,因而企图以房产税来调控房价和影响房地产市场格局是绝对开错了药方。我国房地产行业目前需要解决的是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房价、地价过快上涨以及三、四线城市巨量库存的去化问题,这显然不是房产税能办到的。
    第二,以房产税调整地方财政收入结构,化解分税制下地方政府不断推高地价的冲动和土地市场冰火两重天的格局是不现实的,因为地价取决于土地市场供求而不仅仅是卖方冲动。
    地方政府不断推高地价是分税制下的必然现象,企图依靠房产税来调整地方财政收入结构,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对于土地出让金的依赖,进而降低地方政府不断推高地价的冲动也是不现实的。当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和中央政府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成为经济增长模式的常态时,土地是超经济发行的四处泛滥的货币能够追逐到的最为安全的资产,卖高价自然是作为一级土地垄断者的地方政府最为理性的选择,所以企图以房产税来调整地方政府收入结构来化解地方政府不断推高地价的逻辑是不成立的。所以,化解地方政府不断推高地价的冲动和土地市场冰火两重天的格局,更多地要顺应市场配置生产要素的力量,拆除一切反市场的政策和法律藩篱,让土地供求更加匹配。
    第三,以房产税来解决收入差距问题是开征房产税的重要理由,但是收入差距更多地要依靠二次分配来解决,而不是靠增加税收和税种来解决。
    房产税是财产税,持有房产较多的人需要交纳较多的税收,持有房产较少的人交纳的税收较少,不持有房产的人不缴纳税收,貌似更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但生活常识告诉我们,房产并非唯一的财产存在形式,且富人避税的手段会更多一些,而如果税收运用不当,只会增加政府的腐败和更加加大收入分配的不公。我国政府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在全世界已属于较高之列,目前的主要矛盾是如何让二次分配更加公平,让运用于民生保障的比例在政府收入中逐步提高的问题,而不是再匆忙增加新的税种的问题。
    如果从收入公平的角度而言,推进所得税的综合税制,开征遗产税要比开征房产税更显公平,更加迫切。而当前更为迫切的是如何通过完善二次分配来解决诸如行业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国有企业和非公企业收入差距、城乡社保、养老等收入不公的问题。
    生活常识告诉我们,只有保持适当的速度,骑自行车的时候才不会摔倒。我国当前的迫切问题是保证适当的经济增速,只有保持适当的增速,才能保证经济与社会的平稳运行,保证继续深化经济改革和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一切政策选择都必须置于这一大前提之下。房产税的推出很显然是对去库存是不利的,对保增长是不利的,也无益于解决高房价、高地价与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经济与政治改革的综合筹划,配套改革和有序推进。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95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56317399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