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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9 第06版: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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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国内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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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鲁政委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25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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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验表明,通过适当引入境外评级机构直接进入市场,有助于强化优胜劣汰,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和评级机构水平的提高。当前,应着手对国际评级机构如何准入、评级结果如何使用等问题进行研究,同时鼓励境内评级机构参与境外机构评级,对等要求海外经济体对中国评级机构开放市场 建立市场驱动而非监管强制的评级制度,倒逼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质量,形成良性循环,让评级机构不再继续扮演资本市场的老好人,真正承担起“看门人”的角色。 近期,国内信用评级行业受到国内外媒体前所未有的关注,矛头直指债券市场级别竞争严重、等级虚高和等级区分度不足等问题。在级别竞争泡沫之下,本应以信用资质定价的融资市场失去辨识依据,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进而影响整个实体经济的融资效率,并有诱发系统性风险的潜在可能。 截至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存量55.4万亿元,公司类信用债15.11万亿元。在此背景下,应将评级行业放在债券市场发展的大背景下重新定位,从而在促进债券市场发展的大局下,多管齐下、对症下药,抓住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避免信用评级成为制约债券市场升级发展的短板。 信用评级困境的主要原因 信用评级是债券市场重要的外部约束机制安排,发展之初就采取了政府主导的模式,各部门将评级作为债券发行或投资的必要条件。但目前评级行业为迎合市场进行级别竞争,造成了评级虚高的困境。具体来看,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债券市场评级行业存在过度保护,评级机构缺乏有效约束,忽视声誉积累,而是以级别竞争巩固市场。 我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是由政策推动的,政府部门要求债券发行必须要有评级,对多数机构或产品的投资也规定了可投资的最低级别限制,并对评级机构业务资格进行准入,这实际上是行政性确定评级机构的垄断地位及市场信誉。在行业整体业务规模有保障的情况下,评级机构通过级别竞争等方式抢占市场份额、确保生存空间是其短期内的首要经营目标。尤其是公信力较差的新进评级机构,因其声誉损失成本更低,更愿意通过给出较高级别去抢占市场份额,从而在市场上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引发整个评级行业陷入级别竞争的恶性循环。 同时,我国债券市场违约事件发生较少,债券违约数据的缺失使市场上缺少对评级质量长远客观评价的依据,而以评级质量为导向的市场化评价机制以及相匹配的准入、退出机制的缺位,导致评级机构因不良竞争承担的违规成本过低,这样评级机构才会更加肆无忌惮地为抢夺市场份额开展激烈的级别竞争,从而导致级别的大幅上调,等级虚高现象严重。 其次,评级机构独立性不够,过度迎合市场主体高评级需求。 评级独立性是公正性的必要条件,而保证评级独立性的关键是要理顺评级公司、发行人和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很少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具有天然的高评级需求。债券发行人出于降低融资成本的考虑,希望获得高评级。级别越高,融资成本越低,有利于留住发行人客户,而自身海量的项目资源也是其与评级机构谈判的重要筹码。 再次,国内外级别体系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境外投资者对于国内评级虚高的主观认识。境外投资者对于国内评级主要质疑就是境内企业在国内往往获得高评级,而其境外债券却被国际主要评级机构给予较低级别。客观上,对于特定主体,不同评级机构给出不同评级是正常的,但国际和国内评级机构对大量主体存在悬殊评级,则主要原因在于国内外评级机构的评级体系并不相同。国际评级机构对我国企业使用基于“全球评级体系”的方法进行分析,这与国内评级机构使用的“国别体系”在技术层面具有较大差异。但这种情形仍然加剧了境外投资者对于国内信用评级虚高和参考性不足的担忧。 如何发挥信用评级作用 形成国内评级行业等级虚高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阶段性问题,有的是技术性问题,有的是评级行业自身的问题,有的是投资者的认知问题,解决方法各不相同。实际上,国际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和诉求与国内并无差异,但其评级表现并未如国内如此严重。打破国内评级行业发展困境需要厘清问题根源,区分主次。 现有发行和投资环节强制评级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评级机构合理化揭示信用风险的动力。实际上,评级行业是服务业,评级机构干得好不好、评得准不准,最终要由投资者评判。当前,随着债券违约事件的不断出现,市场投资者对于研判信用风险的真实需求日渐凸显,可以考虑去除监管机构对公募发债的强制评级要求,建立市场驱动而非监管强制的评级制度,倒逼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质量,形成良性循环,从而让评级机构不再继续扮演资本市场的老好人,而成为真正承担债券市场“看门人”的角色。 从国外来看,完全去除债券发行和投资的评级要求不等于评级机构丧失了其市场空间,反而会促使评级机构凭借自身评级结果的质量在债券定价等环节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通过市场化机制实现评级机构的优胜劣汰。短期内,可取消保险资金、货币市场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可投资债券的直接级别限制等。未来可逐步取消评级结果作为债券发行要件的要求,通过政策层面的合理安排和良性引导将风险研判的功能归还给投资者,由投资者自主运用内外部评级来进行风险研判。 信用评级是第三方对未来概率性事件的主观预测且在相关监管规则中普遍使用,而其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对既有事实给出鉴证性意见。在构建中介机构监管框架时应标明适当的监管尺度,既有利于在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形下做到有的放矢,同时也可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 最关键的是,要顺应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新趋势,推动评级行业“引进来,走出去”。目前,国际评级机构主要通过与境内机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国内市场,并不能直接在境内执业。随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境外发行人和投资人越来越多的参与债券市场,希望有国际评级结果的意愿也越来越强。 国际经验表明,通过适当引入境外评级机构直接进入市场,有助于强化优胜劣汰,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和评级机构水平的提高。当前,应着手对国际评级机构如何准入、评级结果如何使用等问题进行研究,同时鼓励境内评级机构参与境外机构评级,对等要求海外经济体对中国评级机构开放市场。 (选自《中国职业经理人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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