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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08-04
2016-08-04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房地产税宜尽快破题

作者: ■亦财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247
    财政部长楼继伟日前在G20税收高级别研讨会上表示,应该积极推动房地产税改革,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这是一个难题,但要义无反顾地去做。
    房地产税由此再度引发热议,不过现在的形势已经不同于房地产税刚开始试点的当年。
    房地产税多年来雷声大雨点小,进展很缓慢。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早已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立法方面,今年两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修文在记者会上表示,调整后的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房地产税法列入了第一类立法项目。第一类立法项目是指当年必须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项目,属于指令性计划(根据《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这才把房地产税的法律依据向前推进了一步。至于推进改革,则尚未有实质性动作。
    形势变迁,此前重庆、上海等地房地产税试点的目的,已不适用于今日和未来。之前试点房地产税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调节房价,但效果不彰。而最近几年来,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政府财政体系也正在重构。在这种情况之下,房地产税显然不能单纯再以调节房价为目的(更何况三四线城市面临去库存的压力),而应该成为建构现代公共财政之重要一环,尤其是为地方政府提供合理的、可持续的税源。
当然,提供可持续的税源并不意味着增税。中国广义宏观税负在世界上大约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目前,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刻,决策层正在致力于降低宏观税负。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原有税收体系之外,还要加征房地产税,只会与“降低宏观税负”的目标背道而驰。房地产税应该意味着税收体系的结构调整。
    房地产税本来是国际通行做法,其对应面是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对等的公共服务。尽管中国国情不同于西方国家,尤其是土地制度差别巨大,但可参考的经验仍然很多,因为房地产税对应公共服务的原理是相同的。
    以中国之复杂,推出房地产税,势必需要大量的改革相配套,显然,这些配套改革都需要时间。但房地产税应该尽快破题,而不能俟河之清、犹豫不前。改革的时间窗口并非永远存在。
    目前开征房地产税的技术条件已经日渐具备。2016年被称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之年,目前时间过半,任务完成也已过半。截至7月底,全国335个地市、2855个县市区中,已有170个地市、1451个县市区实施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分别占比50.7%、50.8%。
    如果确立了总目标(地方政府获得可持续税源,相应地提供对等公共服务),则不难辨识出重点问题所在和技术性问题的解决方向:
    题中之义应该是普遍课税,而非免征一套或两套住房。可以设置在此基础上再实施退税制度,即根据家庭条件、婚姻状态、子女、养老(退税)等实施退税,低收入家庭可以免除负担。
    从技术上来说,从小产权房和土地出让年限到期的城市起步会比较容易,因便于解决其合法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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