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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08-03
2016-08-03 第04版:四版 【字体】大 |默认 |

社会团体信息不公开或列入异常名录

作者: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334
    【本报北京讯】民政部日前发出通知称,即日起至8月21日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明确社会团体应当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重要信息,提高社会团体透明度,提升公信力。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团体将被列入异常名录。
    征求意见稿指出,社会团体应当向社会公开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信息以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和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同时,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社会团体连续两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被列入异常名录的,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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