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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08-03
2016-08-03 第02版:二版 【字体】大 |默认 |

沈阳11条新政推动商业地产去库存

作者: 【记者程景亮孙智沈阳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602
    为进一步改善沈阳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在此前《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基础上,近日,重点围绕解决商业地产去库存等问题,沈阳市又研究制定了11条补充意见。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沈阳全市商品房备案面积816.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6.7%,其中商品住房备案面积695.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3.9%。
    按照此次新近出台的11条补充意见,对于沈阳市内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过5年未售出的商业、办公项目,具备条件的支持开发企业调整其使用功能。其中具备水暖电、消防安全等条件,可改为住宅;对于在商业用地上已经建设的商住公寓、酒店式公寓以及原规划用途为商业但实际用途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项目,可以调整为自住型公寓,并在落户、入学、水电暖民用价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助型公寓。
    同时,意见还从税收方面予以补充。为了进一步促进商业地产去库存,补充条件提出,居民家庭单独购买新建商业用房超过50平方米,或新建办公用房超过80平方米的,可以办理落户。此外,补充意见还规定各地区政府需配建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医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要优先以收购库存商品房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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