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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8 第01版: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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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完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措施 |
明确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准入标准 |
作者:
【记者罗寿博呼和浩特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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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重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做了专题发布和解读,其中降税减负的务实条款为内蒙古民营经济更好地发展拓宽了政策之路。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2013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内政发[2013]61号)。文件出台以来,内蒙古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达到163万户,非公有制经济创造了64%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5%以上的社会就业、68%以上的财政税收、占50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57%以上,对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特别是下行压力持续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新修订的《若干规定》主要围绕解决降低准入门槛、减轻税费负担、拓宽融资渠道、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问题,在扩大民间投资、推动“双创”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等方面,拿出一套有效的政策措施,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若干规定》由总条款70条调整为76条,取消经过商事制度改革已经固定下来的10个条款,新增加4个条款,明确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准入标准。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坚决取消对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同时实行普惠性金融、财税、价格、收费、土地等政策,以确保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条件、资源要素配置、政务管理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国企同等的“国民待遇”,一视同仁地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其中,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制定了信贷、担保等政策措施。制定投资促进、财政奖补、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登记、项目核准及用地等审批要求,建立了投诉和追责制度。 此外,新增的条款目标直指非公有制经济创新发展,通过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积极投入战略性新型产业和现代服务产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创建地理标志产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以及科研人员创业等政策支持。同时通过财政多予、税费少取、优化环境等一系列措施,降低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特别是在结构性减税清费、降低用地成本、减少检查评比等方面,力争走在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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