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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7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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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打假人”需要精准“画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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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劭强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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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消法"实施一年后,2015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期增长了10.3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通报,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对案件增长"贡献"最大。而在遵守法律的职业打假行为之外,采用掉包、自带假货等非法方式进行敲诈的案例屡见不鲜。打假乱象激起了新的矛盾,导致了商业机构与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对立。 报道使用了一个概念——“恶意打假人”。提出概念的好处是可以对复杂的现象进行概括,让人们把握某些特点。但是在“恶意打假人”的概念提出之后,有必要对这个概念进行精准“画像”。否则,人们就会在标签化思维的作用下,将恶意打假与合法的职业打假混为一谈,甚至认为“新消法”助长了“恶意打假”。 想要对“恶意打假人”准确画像,必须弄清所谓“恶意”是道德层面的界定,还是法律层面的判定。职业打假人认为自己知假买假是一种合法举动,索赔是应有的权利,同时也是对制假卖假者的打击,根本没有什么实际恶意;但对被索赔者来说,知假买假者是钻法律的空子,借机敲诈勒索。显然,两者在道德层面难以达成共识的。而在法律层面上,这个问题变得相对简单——只有主动的违法行为才能被认为具有实际恶意。 同时,必须明确区分打假和敲诈。从结果看,两者的确有相同之处,都是以手中的假货进行索赔。但是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前者的假货来自商家的售卖,打假人只是知假买假并以此索赔,不存在敲诈行为;而后者为了达成索赔目的,不惜人为制造“假货”,并以各种非法手段“索赔”,其性质不属于传统表述中的打假。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让人分不清打假还是敲诈。 在假货泛滥而维权成本较高的背景下,必须承认职业打假人有其存在的价值。当然,确实有一部分人以打假之名行敲诈之实。所以,必须对含义模糊的“恶意打假人”进行精准画像。所谓的打假到底是合法的维权还是敲诈勒索?这关系到社会对职业打假行为的公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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