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16-07-25 第03版:三版
| 【字体】 | 大 | | 默认 | | 小 |
|
|
改革的关键在落实 |
|
作者:
■曾会生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462 |
|
|
|
|
|
|
7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投融资体制改革将进一步为企业投融资松绑,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力,有利于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促进经济的平稳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在投融资方面进行了诸多改革,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大幅度缩减,投资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落实,调动了社会资本积极性。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投融资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简政放权不到位,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有待进一步确立;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较为突出,融资渠道需要进一步畅通;政府投资管理亟须创新,引导和带动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权力下放与配套制度建设不同步,事中事后监管和过程服务仍需加强;投资法制建设滞后,投资监管法治化水平亟待提高。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活动主体,投融资作为其经济活动的重要方面,必须让其自主决策。对此,《意见》明确,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领域的企业投资,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当然对于企业的投融资行为,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规范。 在企业投资管理上,《意见》提出了“三个清单”管理制度,即负面清单制度、管理权力清单制度、责任清单制度。也就是说,除了涉及到国家安全或者负面清单的以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定其投资行为。 在当前经济下行和民间投资增速回落的情况下,这些尊重企业投资主体和投资自主行为的改革,解开了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的束缚,必将会激发企业和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和能动性。同样,政府部门也必须回归到其原本的角色,扮演好规则制定者和监督者。完善政府投资体制,真正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必须清楚划定其投资的界限或边界,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产品领域,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的效率。另外,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在明确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这些改革措施意在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投融资上更加明确市场的主导地位,政府更多的是做好服务和监督,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构建多元和更合理的投融资体系。 在创新投融资机制、畅通投融资项目融资渠道方面,《意见》提出了几个重点: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充分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积极作用;完善保险资金等机构资金对项目建设的投资机制;加快构建更加开放的投融资体制。在每一项改革任务之下提出了多项不同的具体推进举措,比如,支持有真实经济活动支撑的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更好地服务投资兴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创新资金运用方式等等。 目前,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现状,这些压力已成为阻碍其投资的“绊脚石”,创新机制和疏通投融资渠道将进一步增加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和降低融资成本。 所有的改革和政策,关键点和难点在于如何落实到位。对此,《意见》明确了加强分工协作,中央主管部门履行好投资调控管理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职责、地方各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强化问责,确保改革措施稳步推进。完善与投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各方权益,维护竞争公平有序、要素合理流动的投融资市场环境。与其他领域改革要协同推进,形成叠加效应,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