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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2 第06版: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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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非存款类金融服务企业身份 |
小贷行业或将迎来政策利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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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报记者何翠云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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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修订并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新《办法》”)。据悉,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办法》从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经营规则、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纪律、附则7个方面提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52条措施,并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监管评级等级享受的一系列差异化监管政策。明确小贷公司为非存款类金融服务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设立之初,一方面是为了弥补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欠缺,解决“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引导和规范民间资金的使用,避免大量的民间闲散资金用于违法放贷业务。 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一直不明确,业内人士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问题已成为影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银监会(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只贷不存”的定位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而是进行金融产品经营的普通工商企业。以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没有确认,小额贷款公司被排除在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在同业拆借、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法律诉讼等方面难以享受与金融机构同等待遇。 宁夏此次修订新《办法》,强调小贷公司为非存款类金融服务企业身份,解决其行业外部发展瓶颈问题;强调监管评级结果作为评优评先,享受一切优惠政策的唯一依据,并按照监管评定等级分类管理、分级施策;强调小贷公司五严禁,明确其经营高压红线;强调各级金融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筑牢党纪国法防线,做到公正、公开、廉洁、高效。 业内人士分析,此次宁夏关于小贷公司政策的修订,特别对小额贷款身份的问题予以明确,突出强调了小额贷款公司为非存款类金融服务企业身份,解决行业外部发展瓶颈问题。 小贷公司可通过债转股等多种形式融资 事实上,小贷公司不仅身份问题尴尬,而且融资问题也困扰着很多小贷公司。此次宁夏关于小贷公司新《办法》,明确提出拓宽融资渠道,改变过去只能从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做法,小贷公司可通过债转股、发行私募债、资产证券化、收益权转让以及上市等多种形式融入资金,解决影响持续发展的问题。 业内人士分析,在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的内外夹击使得行业深陷困局,再加上小贷公司本身经验不足,改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困境除了依靠外部融资渠道的拓宽外,加强小贷公司自身能力建设、夯实自身基础、拥有优质的基础资产才是基础的基础。唯有加大尽调力度、加强审核维度、完善贷后的流程管理;搞好风控能力、制度建设在内的基础建设;明确自身目标,做好模式定位;树立企业文化,加强团队凝聚力,小额贷款公司才可以迎来其发展的更大空间。 据悉,相对于原《办法》,新《办法》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则方面的规定更加实际、更加实用,如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1%的限制;结合城镇化率高的实际,新《办法》不再要求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70%,而是结合实际,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突出专业化、特色化服务。与此同时,新《办法》在监管方面更加注重实效,建立辖区风险预警和处置工作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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