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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5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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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债券评级虚高制度应该先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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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义兴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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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债券发行屡攀高峰,超八成以上的债券评级不是AA就是AAA,且同一公司债券在国内外评级的差距巨大。“同样的公司,同样的债券,国外三大评级机构可能只给A—级别,可国内评级机构却敢给AAA”北京某上市券商收益部负责人称,以国内某大型地产集团为例,其在国内发行的债券评级为AAA,但在海外发行的30亿美元的债券评级属于“垃圾级”。据统计,今年以来,我国评级机构为债券主体给出的评级结果中,AA级别以上债券超过95%。这不禁令人发问,中国评级机构的公允性到底有多大? 对此,不用怀疑,国内债券评级虚高不但在国内存在,而且也为人们所公认的同时,也给国内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投资人权益保护带来了负面影响。笔者想说的是,要克服债券评级虚高现象关键还得要有制度来约束才行。 从市场健康发展与债券评级关系要求看,众所周知,对投资人与市场来说,债券评级的最大作用就是风险识别与价格发现。对此也就是说,相关评级机构对特定债券给出什么样的评级,一方面,不但与评级机构的专业与职业道德水准有关,更重要的是,一定评级结果还在某种程度上会对投资人的投资选择,乃至投资人正当权益保护有着相应的对应关系。换句话也可以说,如果国内债券评级虚高一旦形成风气并不能得到有效校正,那这样结果不仅会让债券评级的风险识别与价格发现功能荡然无存,并且还会让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成为纸上谈兵。就此而言,如何改变现行由债券发行人买单、进而改变评级机构“看钱来定级别”的债券评级制度,显然无疑应该是相关监管部门所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话题。因为说穿了或许也就是一句话:没有健康制度的建设,就不会有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投资者正当权益保护要求看,如果说一个健康、有效的债券评级一旦在市场形成风气,既可以在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发展进步,也为投资者风险识别与市场价格发现带来便利的话。那反过来就可以说,一个评级虚高、甚至“见钱眼开”的评级一旦成为风气,那这样的结果,一方面,不但会让众多投资人在债券投资上失去判断、选择的“标杆”,进而对投资人正当权益带来可能的损害,并且还会使债券评级的风险识别与价格发现功能丧失殆尽之时,让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成为空谈。 所以,面对国内债券市场评级虚高现象,无论就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就投资者正当权益保护要求讲,笔者认为,对监管部门来说,如何以相应制度建设来对相关评级机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应该是一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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