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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5 第02版: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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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文为创新型企业“保驾护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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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查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在会上表示,《意见》旨在综合发挥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主要职能,维护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科研单位和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营造科技创新良好法治环境。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该《意见》时说,《意见》分五部分,15条。他表示,《意见》重点强调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假冒专利权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强化对涉及科技创新资金和收益分配纠纷、科技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纠纷、军民技术纠纷等案件的监督。 据最高检侦监厅副厅长张晓津透露,2016年1至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229人,提起公诉2677年。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722人,提起公诉8644人。 肖玮介绍,《意见》要求,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职权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犯罪,特别要重点查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科研规律干预科研活动,导致重大科研项目流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犯罪,以及泄露国家重大科技秘密的犯罪。 对于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及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意见》要求办案中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五个界限”,如要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还要求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锐意创新探索,但出现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对于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此外,为保障科技创新主体积极性、创造性,《意见》要求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在查办设计科技创新的犯罪时,要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对于重大科研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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