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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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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官司给外国投资者上了一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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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苑广阔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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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针对阿里巴巴的一项集体诉讼。法院认定,阿里巴巴的信息披露“准确而充分坦诚”,原告未能证明阿里巴巴曾作出虚假陈述,亦未能证明阿里巴巴曾有意欺瞒投资者,从而裁定驳回该起诉讼。 外国投资者应主动了解中国市场监管 对这一裁决表示欢迎的,显然不仅仅只有作为“当事人”的阿里巴巴集团,还有国内那些真正关心民族企业,真正支持民族企业的网友和公众。 如果我们秉持一种宽容客观的态度来看,美国这两家公司对阿里巴巴提起诉讼,也并不能看做是充满了恶意敌意之举。毕竟作为投资者,是有权利知道自己所投资企业的一些必要信息的。现在的问题是,这起官司中的原告,上诉的理由本身就有些站不住脚,或者是有些荒唐,所以现在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才是最为客观而恰当的。 这起国际官司起因于2014年7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在浙江召开了阿里巴巴行政指导座谈会。原告方认为,阿里巴巴刻意隐瞒了这一“行政程序”,令其在IPO时发布的申请上市登记表有误导性质。很显然,原告方把这次行政指导会的性质和后果看得过于严重了,所谓的行政指导,其实是国家工商总局的一个非正式管理行为,用于鼓励商家及行业自查,帮助商家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预防或避免发生违法行为。这就是说,并不是企业已经有了违法违规的行为,监管部门才给予行政指导。另外,行政指导并不具有强制性,国家工商总局并未就该会议发布任何正式的结果,亦没有要求阿里巴巴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指定期限内解决他们关切的问题。 而按照美国这两家原告方的理解,似乎是阿里巴巴违法在先,所以才引来了政府的行政指导,这无疑是一种大错特错的判断,以这样的判断来提起诉讼打官司,最后输了官司,也就不是什么难以理解的事情了。而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的法律界人士,围绕这一官司所取得的一个共识就是,原告方以正常的行政指导为依据,判断阿里巴巴存在误导性的披露或刻意隐瞒信息的行为并不成立。 阿里巴巴赢得了这起国际官司是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和意义的,它除还了阿里巴巴以“清白”之外,更加重要的,是对国外的企业以及个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反思自己的机会,那就是除了要以客观公正的眼光看待中国企业之外,还必须对中国政府的市场监管体制、程序、流程等等,都有一个充分的了解,而不是因为不了解所以才误解。 上市企业被诉不必过分解读 当2015年1月,美方对阿里巴巴公司及其高管提起诉讼时,甚至相关专家都以此指出,阿里巴巴在商业运作、监管风险等存在问题,甚至指出,我国相关部门对公司上市公司的监管方面也与国际通行规则格格不入。而如今,美国相关法院却驳回了针对阿里的集体诉讼,其与原有的预期截然相反,在大跌眼镜之余,人们似乎也应该有所思考。 思考什么?首先应当是认识到在国际上,上市企业面临诉讼是常见的事情,没有必要对其进行过度解读。被诉讼方不一定就是违法的,提起诉讼的就未必站在正义的一方。 其次,那就是对我国的公司还有我国的监管制度不应该妄自菲薄,一棍子打死,认为只要国外的都是好的,国内的都是差的。在中国,上市企业与政府部门保持者沟通和交流是必须的,行政指导是工商总局的一个非正式管理行为,用于鼓励商家及行业自查,帮助商家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预防或避免发生违法行为。这一非正式行为,企业没有必须公布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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