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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5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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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支柱”立起来还需鼓励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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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海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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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将迎来制度性变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6日就《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新规定拟下调企业年金缴费的上限,并拟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个人账户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一个国家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部分构成,但我国长期主要依靠基本养老保险来支撑,这是一种并不算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去年,《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出台后,舆论就在发问:公务员职业年金制度来了,企业年金制度何时完善? 现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就施行了,试行至今与公众期待差距较大,人社部也承认企业年金“规模小、受益面窄,与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要求不相适应”。这次公布的意见稿,是否针对现存的问题进行完善,值得关注。 相比试行办法,意见稿更为详细,且有不少亮点,比如,企业年金缴费上限从“十二分之一”调整为“8%”,是为了与职业年金办法的筹资规模保持一致;对企业缴费的分配差距明确“红线”,可防止拉大收入分配差距。 尽管意见稿给予企业自主空间,比如具体缴费比例企业和职工可以协商确定,同时企业年金可根据实际情况中止或补缴,有利于促进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但在笔者看来,意见稿在鼓励、调动企业积极性方面还不够,仍需要进一步鼓励企业,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目前,有能力建立企业年金的少数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建立;而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则没有能力建立企业年金。数据显示,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量仅占企业总数的0.5%,有企业年金的职工数只占到7%,大多集中在央企和国企。如果意见稿不加大鼓励,企业年金只能是一种少数人的福利制度。 尤其是我国经济增速放慢后,指望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恐怕会更难。虽说社保降费、营改增在帮企业减负,但多数企业仍未必有能力建立企业年金。不能否认,企业年金不是一种普惠式的社保制度,但如果绝大多数企业没有能力建立年金,就会让这一制度的效果打了折扣。 为此,笔者建议,新规中还应该单独增加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方面的内容,比如在为企业减负的同时,把税收优惠、评比奖励、补助等措施与企业年金相挂钩,或有望促使更多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如此,企业年金才能提高覆盖率,让更多企业职工受益,也才能让“第二支柱”真正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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