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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06-14
2016-06-14 第04版:四版 【字体】大 |默认 |

优化民营经济法治环境 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工作综述

作者: ■本报记者李艳芳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6963
    
    今年以来,政法机关护航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好消息频传。中华工商时报记者盘点发现,从中央到地方,从顶层设计到全国多省市区的细化落实,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密集出台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文件。用法律护航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点亮“指向灯”
    2016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各地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即“最高检18条”,引起广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热议。
    该意见发布后不久,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的联组讨论,发表了题为《毫不动摇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提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两个毫不动摇”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三个没有变”,并用“亲”“清”两字定调了新型政商关系。
    “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习近平总书记“三个没有变”的重要论述,春风化雨,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注入强心剂,带来更加明媚的春天。
    具体到政商关系的“亲”和“清”,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所谓“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
    “最高检18条”付诸行动
    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表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最高检18条”将表态转变成了实际行动。
    最高检强调,检察机关要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坚持既充分履行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又要防止办案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要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慎重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坚持“六个严禁”,即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严禁使用涉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乱拉赞助和乱摊派,严禁干预发案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自主经济行为。
    对于知法犯法、违法办案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
    两会结束后,最高检召开全国性会议抓落实。3月25日,曹建明在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要求更加严格执行“三个平等”“五个界限”“三个慎重”的要求,重视在司法办案中对内资与外资、国企与民企一视同仁,特别是重视惩治侵害非公企业和非公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的犯罪,妥善办理涉及非公经济的案件。
    记者注意到,已出台的落实意见中都强调了各级检查机关在办案中要深入贯彻平等对待理念。如甘肃省检察院办理涉及非公企业案件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七个界限。
    曹建明强调,要着眼于构建“亲”和“清”的新型政商关系,既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为个人利益人为制造障碍,或者搞利益输送、暗箱操作等侵害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又要依法惩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行贿的犯罪,促进净化经济生态。
    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袁本朴看来,检察机关要当好民营经济发展的“清道夫”和“守夜人”,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构筑“亲”“清”政商关系营造良好氛围。“黔检20条”规定,全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注重把握政策法律“七个界限”;坚持“四个并重”,做到“四个慎重”,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始终牢记“四个必须”,始终坚持“六个并重”,坚持“五个严禁”,注重严格规范司法行为。
    此外,记者了解到,为抓落实,最高检副检察长邱学强于4月初赴湖南进行调研交流,当面听取部分在湘全国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反腐败战略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工作,为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净化经济生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携手工商联合力促发展
    检察部门与工商联的沟通协调实践,明显增多了。
    “最高检18条”是最高检与全国工商联通力合作的成果。2016年1月5日,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到全国工商联机关,就检察机关如何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面对面听取非公经济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随后明确要求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牵头,侦查监督厅、公诉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等部门参加,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进一步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按照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等院领导的要求,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我们梳理总结过去工作情况,深刻分析办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案件的主要问题,并综合梳理全国工商联和非公有制经济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紧密结合检察职能,研究形成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说。
    记者注意到,3月出台的“最高检18条”中明确规定: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协调,形成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合力。要求各级检查机关主动加强与各级工商联的密切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共同开展调研等常态化机制,及时了解非公有制经济最新政策和发展情况,全面把握非公有制企业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工商联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高度关注、认真督办,建立处理结果反馈机制。对于办案中发现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工商联通报。支持工商联依法开展法律维权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联联系面广、信息来源多、整合各方面资源能力强的优势,共同研究解决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非公有制经济转型升级和“走出去”遇到的法律风险及法律问题,积极采取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整体效果。
    携手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共促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各地检察部门及工商联的沟通与合作进入更加密切而深度的阶段。
    年初,江苏省检察院与省工商联专门召开座谈会,当面听取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省检察院范群副检察长说:“座谈会的目的,就是要认真分析总结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成效和不足,切实增强保障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责任和担当。这对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将是有力的推动。”
    甘肃省检察院利用两会开会间隙时间,首次把检察院会场设在省两会分组讨论会场,召开联组会。甘肃省副省长、省工商联主席郝远以及70余名参加该省两会的非公经济界代表、委员和检察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齐聚一堂、共谋发展。“把检察机关和工商联协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平台设在工商联、联系放在各商会、巡查走到各企业,有了检察机关的法律服务,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就有了可能,”郝远要求,“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非公经济发展,补齐非公经济发展的短板,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
    4月19日,四川省检察院、省工商联首次深度合作,联合召开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座谈会,讨论通过的《关于构建六项机制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会议纪要》,确立了双方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法律服务保障、平等法律保护、合法权益保障、风险预警防范、快速处理反馈等六大机制,具体包括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22条具体意见的22条意见,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福建省检察院携手省工商联,就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服务两个健康和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化环境等情况开展调研,并专程到省工商联进一步座谈,听取省工商联的意见建议。座谈会上,福建省工商联及三明、厦门、泉州等部分设区市工商联负责人围绕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畅所欲言。
    此外,重庆市检察院与市工商联,浙江省工商联与省检察院等都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加深了工作协作,检察院与工商联的联席协作日渐常态化,精准护航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地方检察院细化措施
    “最高检18条”印发全国后,各地检察机构纷行动起来,出台具体的保护非公经济发展的措施。
    湖北在全国率先出台“鄂检10条”;湖南探索建立查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贵州出台“贵检20条”;浙江出台“浙检21条”;
    河北出台“冀检10条”;山西出台落实意见;陕西出台“陕检22条”,四川出台“川检22条”并确定六项机制;广西出台公诉部门依法保障非公经济发展方案;内蒙古出台“蒙检12条”;
    江苏出台非公企业贪贿案件“办理指南”;广东出台“粤检15条”,后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甘肃出台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福建出台“闽检10条”;云南拟出台“滇22条”;
    ……
    记者梳理盘点发现,自两会以来百余日,浙江、广东、贵州、内蒙古等至少15个省级检察院已短时间高频次召开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座谈会、调研会,听取当地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和非公经济人士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非公经济18条”落实细则,为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了真格出了实招。
    “想在急需处,帮在紧要处。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生产经营成本攀升、融资难、转型升级压力大等困难。‘鄂检10条’找准了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进一步增强了我们把企业做大做强的信心和决心。”速度最快的“鄂检10条”,让市场经济中的湖北民企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以更加注重平等保护、更加注重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创业权益等“十个更加”为核心内容的“鄂检10条”,对应的正是这些年来湖北民营经济中出现的诸多难题,也是民营企业家十分关注的法治环境问题。
    “最高检18条”发布仅一周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快速反应,于全国率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简称“鄂检10条”)从营造公平的法治化经商环境、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权益、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等方面发挥检察院职能,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义不容辞、责无旁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晋说道。他强调,全省检察机关要肩负起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政治之“责”、法律之“责”和社会之“责”,顺应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对照“鄂检10条”,担责、负责、尽责,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努力为全省非公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促进力。
    警车停在离企业一公里外,福建省南靖县检察院的办案干警步行前往涉案企业。与企业高管见面后,把对技术骨干的取证工作安排在下班后进行。近日,这家涉案企业收到一份加强物流监管的检察建议。这种办理民营企业案件的做法,正是福建省检察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即“闽检10条”在基层的生动实践。
    “闽检10条”还呼应了民营企业家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关切,受到他们的欢迎。“依法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这些来自民企领域和经济主管部门的建议写进了该意见。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3月底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即“浙检21条”。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介绍时说:“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案件要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办案风险评估,是《意见》中最大的亮点。”
    “浙检21条”要求,检察机关把是否严重影响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作为重要标准,进行评估并作出应对处理。不再对非涉案当事人、非涉案项目和非涉案财务账册进行“普遍化”排查、调查和取证。浙江省检察院还在民企开展“诚信发展·检查伴你行”活动,运用检察机关职能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帮助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诚信发展,防控经济和法律风险,加强对民营企业及经营管理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促进“亲”“清”政商关系的构建与发展,有效预防腐败问题。“要将‘检察伴你行’打造成为浙江检察的重点品牌,为浙江这一非公有制经济大省、起源地和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浙江省检察院预防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试点对涉案企业风险评估的还有湖南。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看来,该院出台“除虫护花”机制,向全社会传导维护和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的正能量,帮助企业提振信心,助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除虫’是为‘护花’,要把办案对企业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不能因为不合适的执法行为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不能因为不正当的执法行为损害守法企业合法权益。”
    此外,该院还出台“依法容错”机制,强调在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犯罪的同时,依法宽容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偏差甚至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传递保障改革创新、鼓励履职担当的强烈信号,以为改革创新的“出头鸟”“领头羊”解除后顾之忧,让他们吃下“定心丸”、卸下思想包袱,着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良好环境。
    全国首家非公企业法治教育基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公企业法治教育基地,在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后再度成为各界关注焦点。这家坐落在江苏南通当地一家民营企业厂房内的非公企业法治平台,也是江苏检察院服务保障非公经济的一个缩影。
    据了解,近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已先后下发《关于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积极有效服务全省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指导意见》等多个关于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文件,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
    今年江苏省检查机关将“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3月25日,召开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最高检18条作出部署,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帮助企业防控风险,提高经营管理的法制化水平。
    无锡、常州、宿迁、淮安等市级检察院以平等保护为核心,纷纷出台拟落实意见。
    江苏省检察院注意到,反贪工作涉及非公企业案件多、敏感性强,直接关系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又于5月出台《在反贪工作中依法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指出,当前经济领域的风险不断向司法领域传导,反贪工作要进一步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全面落实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综合运用打击、保护、预防、监督、服务等职责,严厉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
    “‘黔检20条’给我们吃了颗‘定心丸’,坚定了我们发展企业的信心和决心。希望检察机关做民营企业的‘守护神’‘谋划者’和‘普法者’。”贵州雨田集团董事长张雷看过贵州省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二十条措施》如是感慨道。记者注意到,检察长、董事长“两长”座谈会也是二十条措施之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出台发挥公诉职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方案,从积极履行公诉职能、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加强法制教育和犯罪预防、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强化领导和协作配合等五个方面提出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
    另外,河北、山西、内蒙古、陕西、四川、甘肃等地也都出台了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有关措施和意见。
    检察机关依法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意见和举措,回应了非公有制企业对优化法治环境的呼唤,增强了企业发展信心,更唤起了广大民营企业家对相关措施尽快落实落地的期盼。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强与工商联、党政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主动介入项目特别是民营重点项目审批督办,看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打击、积极预防侵害民企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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