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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3 第01版: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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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消干部顾虑 鼓励大胆创新 |
深圳出台容错纠错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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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记者胡嘉莉刘曦深圳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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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心为公、勇于担当的干部,只要不是主观故意,就允许试错,这是记者从深圳市委刚出台的《关于支持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中了解到的。深圳这次明确容错纠错的方向和方式,对于营造宽松、宽容、和谐的干事创业环境,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风向标意义和明确的指导作用。有官员表示,有了容错机制撑腰,创新改革者放手去干勇于担当。 据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深圳城市文化的精髓。只有大胆创新、勇于突破,才能解决当下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和挑战,而改革创新必然存在风险,所以通过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打消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顾虑,非常重要。 事实上,在制定《规定》之前,深圳市纪委召集部分市直单位、部分区(新区)及街道、社区股份公司负责人座谈,就如何容错纠错开展讨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主任熊国伟建议,对于一心为公、勇于担当的干部,只要不是主观故意,就要允许试错。他的意见也引起了参会者的强烈共鸣。 深圳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容错纠错的基本标准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鼓励创新思想和“三个区分”原则: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据了解,深圳官员们今后即使在改革创新中出现了某些问题,也会以最大限度容错。这意味着,只要干部个人主观上出于公心、行为上没有谋私,就可以大胆闯、大胆试;凡是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决策部署精神,又着眼于解决当前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和工作障碍的,都可以大胆决策,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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