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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06-07
2016-06-07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网络众筹需要更高更严的监管

作者: ■史洪举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336

    一年时间,一家网络众筹公司发起了2.3万多例医疗个人求助项目,筹款总额超过1.8亿元,379万多人次参与捐款。从5月20日起,网友“午后狂睡_Silent”在微博上连续发表《轻松筹——另类发家致富手段》系列文章,质疑在轻松筹网络平台上筹钱的病人往往夸大治疗费用,筹款的目标金额可以随意更改,病人在拿到善款后用途不明,且平台在每笔善款中抽取2%的手续费。部分在轻松筹上筹钱的病人实际是在利用人们的同情心“卖惨骗捐”。
    虽然轻松筹公司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应了网友的部分质疑。但不能否认的是,通过轻松筹进行募捐的确存在求助人真实身份、病情、所需费用难以核实,善款用途难以查清等问题,尤其是不能排除部分人故意“卖惨骗捐”。互联网时代,求助人能够通过网络众筹平台快速募集善款,摆脱孤立无援处境固然是好事,但同时必须强化监管,避免众筹平台沦为骗捐温床。
    无论通过网络亦或线下募捐,求助人或受益人都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报告自己的困境及所需费用,并妥善使用善款。任何突破这一底线的行为都是对慈善事业的伤害,更有可能触犯法律。据报道,今年1月28日,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法院就90后女生杨彩兰在天津爆炸事故中利用微博骗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杨彩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没收作案工具白色三星手机一台。可以说,该案是对网络众筹平台及企图利用众筹平台“骗捐”者的最好警示。
    但应认识到,与其事后打击不如事前防范,只有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才能让网络众筹在法治轨道内运行。虽然通过网络众筹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系个人求助行为,未必受即将实施的《慈善法》约束,但并不代表轻松筹不应该受到任何规制。
    对比当前如火如荼的网络电商和网络约租车领域,完全可以得出网络众筹不该脱离监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电商平台未尽到监管责任,则需要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或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网约车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也需要就司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慈善活动比电商及网约车对诚实信用的要求更高,欺诈行为对其伤害也更大。
    举轻以明重,网络众筹平台显然不是仅仅搭建一个向社会求助的通道那么简单。在求助信息由其发布并传播,资金流向由其掌控,求助人信息由其审核的背景下,其无疑应尽到高度监管责任,否则就可能成为骗捐者的帮凶。
    简而言之,网络众筹平台的监管义务理当比电商平台及网约车平台更高。具体来说,除可以要求求助人相应义务外,应要求众筹平台对求助人和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与求助人签订珍惜善款,及时更新病情和治疗情况的协议,否则须返还善款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做到这些,众筹平台要么不得发布求助信息,要么须对捐赠人承担先行退赔责任。而且尽量与医疗、社保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精准核对求助人信息的真实准确程度。
    为更好地发展慈善事业,网络众筹平台完全可以与传统慈善组织有机结合,互相补足各自短板。同时发挥网络众筹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筹款快的优势和传统慈善组织人力资源丰富,能够进行实地监管和后续监督的优势。长远来看,网络众筹平台理当成为受到监管的社会机构,与传统慈善组织共同成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有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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