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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06 第02版: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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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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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周勇刚5日北京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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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国土资源部获悉: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领域改革试点工作步入制度实施化。 此前,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办法》适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的改革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办法》提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应按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金融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进行。 在试点地区,对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要求,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办法》强调。 《办法》要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惠农利民、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 此外,《办法》从贷款的目的、依据和总体要求,贷款业务开展的范围、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贷款的风险保障机制、监管部门的职责等多方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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