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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2 第04版: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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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十条”会敲打哪些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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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荣启涵吴晶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2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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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从镉污染造成的“痛痛病”到接连出现的“毒地事件”,土壤污染持续引发舆论关注。国务院日前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我国到2020年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到2030年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依不同情况分类管控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谷庆宝说,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方面对土壤加以管理,是对我国土壤的一次顶层设计。 “土十条”提出,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对建设用地实施准入管理,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土十条”提出的风险分类管控格外重要。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研究员王夏晖说,不同于大气和水污染,土壤污染隐蔽性强、可迁移和稀释能力弱。作为大部分污染物的最终受纳体,土壤污染物来源更复杂,不能按照同一种方式进行修复处理。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时,也要尽量避免严重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为学校、住宅区。 调查显示,农业生产活动是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污水灌溉,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和畜禽养殖等,都是导致耕地土壤污染的因素。“土十条”提出,控制农业污染,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灌溉水水质管理。针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提出一系列严格保护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部分污染土地可能需要暂时休耕修复,要把‘隐形的利’和‘长期的利’结合起来。长期而言,这些限制性措施有利于农业持续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说,这也符合“藏粮于地”的要求。 根据“土十条”,2017年底前,国家将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4000万亩。 李国祥强调,工业项目一定要向园区集中,实现空间隔离,远离农业产区。“特别是重要的农产品主产区,要实行最严格的环评审核准入,控制污染项目落地。” 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布的《中国耕地地球化学调查报告(2015)》显示,我国有3488万亩重金属中重度污染或超标耕地。 而据了解,目前我国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4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因此“土十条”提出:制定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由于重金属难以降解,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是一个不可完全逆转的过程。“十二五”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物、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等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然而仍缺少适用于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指标。 地方政府和排污企业终身追责 环保部提供的资料显示,从区域上看,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 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陈同斌认为,土壤污染不能上来就“治病”,得先“问诊号脉”。要根据污染物的性质、污染的程度,遵循先调查评估,后制定针对性修复方案,再开展修复的步骤进行。 根据“土十条”,对受污染耕地不能简单采用弃耕或改变为建设用地等方式处理,需要按照“依土定用、土尽其用”的原则,采用农艺措施调控、替代品种种植、种植结构调整等方式,阻断土壤中污染物向农产品转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据介绍,一些工业进程更早的国家,受污染严重的土地被建成大型森林公园,通过广种树木植被、建立生态系统等使土壤得以自然修复。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链将逐步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形成一批专业化的土壤修复企业。 土壤具有鲜明的公共属性,土壤污染治理预防谁来负责?“土十条”提出,强化地方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排污企业主体责任、构建多方参与的土壤环境治理体系等措施,通过建立终身责任追究机制,落实政府、企业责任。 工矿企业生产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是造成我国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谷庆宝表示,企业必须对自己生产场址的污染负全责,无论是建厂前、生产中,还是厂房关闭,都将需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管理体系。 “我国目前土壤监管仍较为薄弱。”陈同斌说,“土十条”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我国土壤环境监管体制。 “土十条”提出,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明确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在土壤管理方面的职责,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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