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16-06-01 第02版:二版
| 【字体】 | 大 | | 默认 | | 小 |
|
|
上交所 取消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前申请 |
|
作者:
【记者杨联民李刚5月31日上海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764 |
|
|
|
|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5月30日对外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其主要内容就是取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事前申请制度,改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标准自行审慎判断,交易所对此实行事中事后监管。《业务指引》将自2016年6月10日起开始施行。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股票上市规则》针对一些特殊情形,规定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据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上交所本次通过制定《业务指引》,将现行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由事前申请改为事中事后监管,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考虑: 第一,持续推进信息披露监管转型。随着“直通车”等信息披露监管转型的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不断增强。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是上市公司的一项常规业务,已运行多年。据统计,上市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申请90%以上符合规则要求,并获得通过,事先审核的必要性有限。因此,从监管角度看,通过制定业务指引,取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前申请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第二,进一步规范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行为。从实践情况看,上市公司事前提交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少数可能带有一定的敏感性。因此,将原有的事前申请改为事中事后监管,以进一步规范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行为,避免监管人员事前接触敏感信息。 《业务指引》在取消事前申请规定的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应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审慎判断,并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内部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交易所网站披露。同时,《业务指引》还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保密责任。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