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05-31
2016-05-31 第04版:四版 【字体】大 |默认 |

金融类企业挂牌新三板标准趋严

作者: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618
    全国股转公司近日发布行业准入标准,提高了对私募机构的挂牌准入标准。根据新标准,私募基金挂牌新三板需要满足“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私募机构持续运营5年以上,且至少存在一只管理基金已实现退出”,“私募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高于20%”等多个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新标准要求私募机构挂牌之前不存在以基金份额认购私募机构发行的股份或股票的情形,募集资金不存在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的情形,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
    对于其他具有金融属性企业(小贷、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等),由于监管政策尚待进一步明确与统一,在监管政策明确前暂不受理新的申请,已受理企业终止审查,待政策明确后重新申报。对申请挂牌公司虽不属于其他具有金融属性机构,但持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机构的股权比例20%以上(含20%)或为第一大股东的,也暂不受理、终止审查。
    2015年以来,新三板市场上的各类金融企业频繁融资,融资金额、募集资金投向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质疑。因此,2015年12月起,中国证监会暂停了金融类企业在新三板的挂牌和融资。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说,全国股转公司对此类企业的前期融资使用情况展开调研,在摸清相关情况并吸纳市场意见后,优化准入标准,完善信息披露要求,加强市场监管,确保新三板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95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56317399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