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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05-27
2016-05-27 第04版:四版 【字体】大 |默认 |

跨境电商新政有关要求暂缓执行

作者: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420
【本报北京讯】财政部日前发布消息,明确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已通知实施,对跨境电商新政中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的过渡期。
    财政部关税司当晚确认,经国务院批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含第二批)中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的过渡期,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日前已通知实施。该司负责人表示,在2017年5月11日前(含5月11日),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该负责人同时强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继续按照今年发布的《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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