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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3 第04版: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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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了未了的巨款失踪案 |
——酒鬼酒亿元资金失踪案追踪 |
作者:
■本报记者万润龙尚启庄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3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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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关注的酒鬼酒亿元资金失踪案1月21日已由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由于此案发生后出现了诸多的蹊跷,以及公开审理过程中一而再再而三地对嫌疑人行为定性的改变,还有相关办案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有悖常理的种种细节,使此案变得扑朔迷离。 两年来,中华工商时报记者跟踪此案的发展,并倾听了法学专家的评说,试图厘清事件的真相。 缘起 据此案的起诉书和判决书等陈述及涉案人律师介绍,此事涉及四方,分别是:上市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酒鬼酒公司)是本次借贷的资金方,罗光(南京金亚尊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中介方,寿满江(浙江皎然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是借款方,以及开立结算账户的银行网点负责人方振。2013年下半年,酒鬼酒公司副总经理郝刚与罗光、寿满江洽谈并签订协议,酒鬼酒公司在罗光指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划入1亿元资金,承诺一年内不收回;罗光将1亿元借与寿满江,并作出承诺,即不提前收回、不质押、不转让、不挂失、不查询、不开通网银和电话银行,寿满江支付高额回扣。此方案原计划通过江苏某银行实施,但因高额回扣难以落实而改道浙江,在杭州实施。 2013年11月29日,酒鬼酒公司指派财务人员赵岚携带开户授权书,在罗光、唐红星等人陪同下到农行杭州半山支行华丰路网点开户,并签订了《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酒鬼酒公司在开户时没有接受银行工作人员建议的设立支付密码器、开通短信通知等可以保障资金安全的银行服务。 12月5日,农行华丰路网点负责人方振与客户经理根据农行杭州分行内部审慎提示,到酒鬼酒公司长沙总部办理授权面签手续。酒鬼酒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心国当面签字确认后,表示公章不在单位,会再安排财务人员到杭州盖章。 12月9日、10日、12日,酒鬼酒公司将1亿元资金分79笔,通过网银转入其在华丰路网点开立的结算账户。 12月9日,酒鬼酒公司安排22岁的女财务赵岚独自一人(财务制度规定须两人)带整套印章(实际只需一枚单位公章)到杭州。次日,罗光、唐红星等人趁赵岚将手提包置于轿车内而离开之际偷盖了包内的印章,并到农行华丰路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12月11日到13日,1亿元资金分三笔转入寿满江在杭州开办的浙江皎然实业有限公司账户。 按照农行浙江分行的说法,此间的12月11日,寿满江将290万元、600万元贴息款支付给酒鬼酒供销公司,此后又给罗光支付了1050万元回扣。这意味着,寿满江为拿到1亿元资金,支付的代价高达1940万元,相当于年化利率19.4%,成本并不比民间高利贷低。 2014年1月6日,酒鬼酒公司收到了华丰路银行网点寄送的对账单,账户上反映余额1000多元。因要应对审计检查,酒鬼酒公司立即与罗光、寿满江等人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密切联系,要求先尽快回款。 1月11日,酒鬼酒公司财务和法务人员到华丰路支行核实对账单情况,并与罗光、寿满江、陈沛铭等人多次当面协商回款事宜。寿满江等人未能提前回款。 2014年1月27日,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酒鬼酒公司资金“被盗”;4月8日发布修正公告,改称为“诈骗”。 司法存疑 方振律师缪渭川告诉记者,此案多次变更罪名。2014年1月,湖南湘西警方以合同诈骗罪刑拘犯罪嫌疑人;2014年3月,以诈骗罪逮捕犯罪嫌疑人;2015年1月,以挪用资金罪将方振换押至吉首市看守所;2015年5月20日,湘西州检察院对寿满江、方振、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6名被告以合同诈骗罪起诉;湘西中院一审开庭审理后,改变罪名,于2016年1月20日,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无期徒刑和5到15年有期徒刑。6名被告均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并已提起上诉。 案件管辖层级两上两下,最初放在吉首市;后因涉及金额特别巨大,存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形,案件管辖地移送至湘西州,湘西州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2015年1月,案件管辖权再次下放到吉首市;后在当地有关方面监督下,一审管辖地才纠正为湘西州。 缪渭川律师介绍,方振被逮捕后,其律师会见和阅卷被限制。在再三争取后的会见中,办案人员全程在场监督。律师通过庭前会和书面多次提出阅卷要求,直至庭审开庭前一天,才被允许查看两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的案卷。另外,提供给律师的公安审讯录像,有的无法打开、有的经过剪辑而不完整。 缪渭川律师表示,此案有非法讯问的质疑。一审庭审过程中,方振、寿满江和罗光等被告均表示受到了侦查机关湘西州吉首市公安局的非法讯问。方振当庭表示,办案人员威胁将其永远关在湘西,同时对其诱供骗供。罗光当庭表示,曾以绝食三天抗议办案人员的诱供。寿满江当庭表示办案人员不给水喝,不让睡觉,后来疲惫不堪,只能按照他们要求编造。陈沛铭在狱中写伸冤书称,办案人员当着酒鬼酒公司财务经理常小菊的面,在酒店房间内对其进行殴打审讯,将其头部打开一个大口子、血流满面,事后让其签字承认是自己不小心在门上撞破的。 缪渭川律师认为,在此案发生过程中,酒鬼酒公司相关人员脱不了干系,包括法定代表人夏心国、副总经理郝刚和女财务赵岚等人。但湘西公安、检察机关始终未对酒鬼酒公司任何人员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没有对酒鬼酒公司有关人员作为涉案嫌犯进行侦查。庭审过程中,明确不安排酒鬼酒公司涉案人员出庭接受质证,且多次打断被告供述和律师辩护中对酒鬼酒的质疑发言。对于涉案并分得巨额赃款的蒋晶等人也未进行调查和追究刑事责任。 方振困局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2016年1月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寿满江等5名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酒鬼酒公司1亿元资金;被告方振身为该网点负责人,明知寿满江等人骗取资金,但为了获得个人利益,积极出谋划策,并利用职权提供了帮助。因此,六被告均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陈光中在内的多名法学专家对此举行了论证会,认为根据现有事实证据,方振不具有伙同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及唐红星等人共同伪造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对寿满江、罗光等人伪造金融凭证诈骗行为不知情,因此误认为1亿元资金转出是经酒鬼酒供销公司认可的,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 对于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方振的律师缪渭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是金融凭证诈骗罪;其在刑事判决书中认为:“酒鬼酒供销公司1亿元资金已存入农行华丰路支行,客户存入金融机构的存款按金融机构占有、使用、支配,属于金融机构资金。”据此认定的话,被害人应该是农行而非酒鬼酒供销公司;诈骗罪的重要环节盗章行为也发生在杭州。因此,无论从罪名、被害人身份以及重要犯罪行为发生地方面来看,该刑事案件都应由浙江管辖。根据刑诉法规定,应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应该将此案移送杭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 缪渭川律师告诉本报记者,酒鬼酒公司的相关人员在此案过程中的行为直接影响对本案的定性,被告律师多次要求酒鬼酒当事人出庭接受质证,均未被采纳。法庭判决前至少应该查清以下问题:1亿元资金的来源及转出的手续?为何1亿元资金要分79笔划转至银行账户?1940万元的高额回扣用于何处?为何只派一位财务持印章到杭州?只需盖一枚公章为何带全套印鉴章?财务到杭州后为何违反章不离人的规定将装有印章的提包放在被告人车上而离开汽车? 本报记者获悉,在本案发生后不久,酒鬼酒公司财务赵岚便离开了酒鬼酒公司,至今失联;而酒鬼酒副总经理郝刚也已经辞职。“酒鬼酒合同诈骗案”专案组的负责人、原湘西州公安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陈思念因严重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民事争议 据湖南潇湘晨报今年1月14日报道,2015年11月23日,酒鬼酒供销公司向湘西州中级法院起诉,要求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及5名刑事案件被告人共同赔偿包含商誉等损失9200余万元。报道称,从案发到2016年1月6日就满了民事诉讼2年的诉讼时效。酒鬼酒供销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再不提民事诉讼,怕错过了诉讼时效。目前,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这一诉讼。 今年4月1日,杨立新、汤维建、刘荣军等我国民商法学、民事诉讼法界知名学者就这起民事诉讼进行了论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完毕的情况下,酒鬼酒公司对民事赔偿部分虽已先行起诉,但应裁定中止诉讼。对于先行起诉的民事案件,因商业信誉受损所提出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与因资金被转走而提出的合同之诉不能合并审理,应当分案处理。对于案件的管辖,原告因商业信誉受损所提出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不应由湘西中院管辖;如原告因资金被转走而提出合同之诉,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便其错误地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也不应由湘西中院管辖。 据悉,中国农业银行在本案一审宣判后已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报告,要求对湘西中院的不当判决进行法律监督。报告表示:本案实质为酒鬼酒公司与部分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酒鬼酒公司为资金方,罗光为中介方,寿满江为用款方,三方以公司名义签订并履行了相关协议。借款产生风险后,湘西司法机关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为酒鬼酒公司提供地方保护,试图通过追究方振刑事责任向银行转嫁损失和责任,规避酒鬼酒公司自身法律责任。湘西中院在本案关键当事人酒鬼酒公司涉案问题尚未查清的情况下,违背本案基本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和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应依法予以纠正。 本案一审宣判后,所有被告均表示不服要求上诉。本报记者将对本案作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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