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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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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整治切忌因噎废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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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特约评论员任志宏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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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价值已经越来越超越我们可以想象到的经济、社会和伦理边界。“公平”的互联网金融以更加透明的信息处理方式以及基于大数据分析的信用评估体系的建立推动了金融民主化,使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金融服务的好处,并以其最大众化的产品、最具活力的创新促进了经济与社会的进步。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使得中国在当代有了与欧美发达国家比肩赛跑的基本平等的机会和可能。 互联网金融的魅力绝不仅止于交易方式、交易结构等层面的变化。公平的竞争原则大大推动了金融民主化的普及,众多投资者可以极低的成本参与金融投资,民间资本的发展空间大大拓展,小微企业想获得了更多金融服务的机会,不断演绎的金融创新凸显了其强大的社会价值。正是这些大众化、民主化的金融创新一定程度上逆转了社会不公平现象加剧的趋势。这些都是我们要精心呵护和珍惜的。 当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已经在规模、技术等方面接近或超过美国,中国的金融监管者切不可因噎废食自废武功而失去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好机遇。眼下“整顿严打式”的互联网金融强监管模式又一次轮回了中国式金融监管怪圈。就这次整治重点的P2P来说,有些明显偏离行业本质且朗朗乾坤之下故意玩弄庞氏骗局把戏甚至直接明火执仗地抢钱造成动辄百亿的惊天大案,监管者难咎其职。以下两点监管不足和教训当引起重视。 一是监管手段已经跟不上技术进步的步伐。这一现状源于我们脆弱的法理基础。当前互联网金融技术以几何级数的速度递进,但我们的相关金融监管手段还停留在金融发展前技术时代,与魔高一丈相匹配的是道高只有一尺。科技性带来的是快速增大的监管难度,而国内现有金融监管模式大多仍然采用以前的科技方式来进行金融监管,其输赢胜负较量已见端倪。由于针对新型科技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立法和监管滞后,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互联网金融在大规模发展的同时必然积聚诸多潜在的问题,尤其是网络金融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建设等缺位带来了十分可观的犯罪“红利”当值得监管者反思。 反观欧美等发达国家,近年来显著加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立法,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突出互联网金融的行为监管,大大降低了发生大的风险的概率。如对于风险事件易发的P2P网贷领域,美国严兵布阵,先后颁布了《真实借贷法案》、《平等信贷机会法案》、《公平信用报告法》等十余部法案,并明确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 二是监管责任虚置。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理念在递延传统金融发展和监管理念的同时也在张扬着自身的发展价值。互联网再神奇,也只是一种技术手段,并不能改变金融产品和服务本身的属性。互联网金融行业一直处于无监管、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的“三无”状态。由于对这一金融生长业态的风险性预判估计严重不足,导致乱象丛生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下的重拳出击必然会发生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现象。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众多商业模式中,只有第三方支付得到了严格监管,但对网络贷款、众筹融资以及正在试水的财富管理、理财产品等等,都存在着严重的监管空白。 在溯源监管责任方面,我们应参照欧盟等国家对监管责任豁免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从监管责任豁免的范围来看,欧盟国家对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恶意行为的豁免在法律规定上都有严格的规定。像德国、波兰的监管责任的豁免范围较宽,监管者的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恶意行为可豁免,监管者可摆脱民事责任;而英国、爱尔兰等国对监管者的一般过失、重大过失进行豁免,但要求监管者对恶意行为负责;法国、比利时、卢森堡仅对监管者的一般过失进行豁免,监管者要为重大过失和恶意行为负责;意大利、奥地利和荷兰对监管者几乎没有责任的豁免,要求监管者对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恶意行为都必须承担责任。 造成今天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因缘正如当下网络流行的一个机器僧人(贤二机器僧)所言:很多人不喜欢“目的性”,其实真正让人不舒服的是“急功近利”。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财政金融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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