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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05-03
2016-05-03 第06版:六版 【字体】大 |默认 |

法律是管好职业经理人的关键

作者: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787
    持续数月的“万宝”之争仍然没有最终结果,背后的控股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纠纷难以解决,折射出有关职业经理人与企业之间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我们往往把企业家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关系视为双方的对价关系,其实从法律角度看,职业经理人与企业的关系是一种信托关系。虽然我国《信托法》中对职业经理人已有明确规定,但到目前为止,政府还没有制定出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具体游戏规则并形成社会性约束机制。
    信任应该是相互的
    一个最容易看到的事实是,企业家与经理人签订的劳动雇佣合同缺乏对违约的严惩,如在奖惩、激励、权责、薪金、人事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对双方都没有形成实际的约束力。
    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曾就这个问题做过专门研究。他认为,提出如何建立企业家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信任问题是基于这两个基本的命题:第一命题是,企业是由企业家创立的,但是企业的成长和持续发展则依赖于企业的职业化管理队伍的形成;第二个命题是,职业化管理队伍形成的关键是企业家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
    这里讲的是相互信任,不是单方面的信任。不仅仅是企业家信任职业经理人,而且职业经理人也要信任企业家。张维迎教授认为,信任是一种默契,是对他人行为的一种预期,有了这种默契和预期,合作才有可能。
    说起来容易,实践起来很难。例如浙江金义集团,当初为了请职业经理人来企业进行正规化经营管理,集团董事长陈金义把自己的兄弟、太太统统赶出了企业,决心不可谓不大。但这并不表示他会放手。陈金义仍然一手遮天地干涉企业的所有经营管理活动。在2002年前后,陈金义曾投资过饮料、旅游、酒店、中文搜索引擎、高速公路、制药厂、水电站等多个项目,但大多数最终不了了之。因为投资不慎,战线拉得太长开始负债。最后在他力主下,集团又重金投入“水变油”(重油乳化)项目,并固执地不断追加投资,终于破产倒闭。
    职业经理人在企业主孤注一掷的投资过程中,如果没有发挥出“刹车”的作用,就出现眼睁睁地看着企业一步步滑向深渊的情况。这其中很大的原因,正是缺乏有效的法律关系作为职业经理人与企业家相互约束的依据。
    健全法制确保“善良履责”
    对国企和上市公司来说,除了企业内部的信托关系外,企业与职业经理人还要共同面对全社会的期望。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绝大多数企业上市只是为了圈钱,毫无信托责任意识。近几年,大量国企高管和中层涉及犯罪,其严重情况令人吃惊。据最高检公布,2014年查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6158人,国有资产损失巨大。再看股市,2015年是中国股市堪称惊涛骇浪的一年。数次股灾之后,A股哀鸿遍野,股民亏损面达到85%,估计平均损失数万。这些都与职业经理人辜负了投资者的信任与委托有关。
    究其原因,法制不够健全,惩罚不够严厉。《中国信托法》的大部分内容吸取自英美日韩四国信托法,借鉴来的更多是法律精神。我国信托法所采取的善良管理人规则虽然近似于美国信托法的谨慎投资人规则,但我们只是作为一个基本的原则存在,并无相应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在实践中往往操作性不强。
    而谨慎投资人规则是伴有对受托人的投资和管理行为的细化的规范和要求,更有利于保护受益人利益,有利于切实建立有效的财产管理机制。在企业家或职业经理人涉嫌商业欺诈行为时,美国有严厉的法律制裁依据。美国《联邦量刑准则》的法律观念是:“如果一个美国公司没有尽责,包括没有建立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好的道德规范,并因此对其他人造成损害,该公司就应该进行赔偿。而且,必须要公司自己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报告,自行检举。”具体惩罚标准为:“良民”企业无意过失,最低可只罚款5%;“刁民”企业有意欺诈,最高罚款400%。
    本世纪初的美国安然事件和世通事件,更是让美国加大了对企业商务欺诈行为的管控。2002年美国总统小布什签署的正式法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提出了一项树立美国企业责任心的计划,包括明确公司管理层的责任和建立强大的独立审计系统;要求各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个人对公司的财务年报宣誓,确保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采用新的规则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通过立法加重对公司欺诈犯罪的惩罚,将刑期从5年延长到10年等。这对我国法律的制订或修订也可以有一些启示。
(温克: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传播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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