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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8 第02版: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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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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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记者李艳芳北京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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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乔丹”等78个争议注册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及形象,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国商标法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此后,迈克尔·乔丹多次提起行政诉讼,均维持原判。 之后,迈克尔·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了此次公开庭审的10件案件。这10件案件为涉外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也较为典型。 此次庭审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是否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31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在庭审中,迈克尔·乔丹一方要求撤销北京高院作出的原审判决、撤销商标委就争议商标作出的裁定、责令商评委重新裁定。迈克尔·乔丹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表示:“乔丹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过去30年间,以‘乔丹’这个中文名字为中国公众所熟知,中国公众看到乔丹和其对应的拼音QIAODAN,就会联想到乔丹本人,乔丹先生也知悉和认可别人称呼他为乔丹,因此,中文‘乔丹’和‘QIAODAN作’为乔丹的姓名标识,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律师称:“乔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明知迈克尔·乔丹知名度的前提下,搭建了整个商业模式,在同一时期大量注册与迈克尔·乔丹密切相关的商标,包括60余件含义乔丹中文名字和拼音的商标、40余件含有乔丹特定形象和球衣号码的的商标以及32件包含乔丹两个儿子姓名的商标,在体育用品上合并使用。这一做法具有搭乘乔丹先生良好声誉的恶意,侵害了其姓名权”。 商评委审查员在庭审中答辩时表示,其对争议商标的裁定正确,请求法庭驳回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 乔丹公司亦请求最高法院驳回迈克尔·乔丹再审请求。乔丹公司认为:“乔丹”两字与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不能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乔丹公司代理人表示:“乔丹和QIAODAN并不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客体,乔丹只是其常用姓氏的惯常中文翻译,迈克尔·乔丹对中文乔丹和拼音乔丹不享有姓名权,中国有4200位姓乔名丹的人,乔丹也被广泛应用在企业字号中,中国企业字号里带乔丹的企业上百家,乔丹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公共领域的符号,无法构建乔丹与迈克尔·乔丹的对应关系。 乔丹公司代理人同时也表示,在欧盟和美国也有大量Jordan的商标获得注册,这些国家也没有因为这是乔丹的姓氏而阻碍他人的商标注册。迈克尔·乔丹并不认识且不会写中文‘乔丹’二字,他们认为要有本人明确的或者亲自使用才足以证明“乔丹”二字真的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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