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16-04-27 第03版:三版
| 【字体】 | 大 | | 默认 | | 小 |
|
|
童工悲剧背后监管失察不容忽视 |
|
|
|
|
|
|
广东佛山至雅内衣有限公司14岁童工小攀,下班回出租屋睡觉后,第二天再也没有醒来。南海区人社局通过调查确定了这家工厂使用童工的事实,依法对佛山至雅内衣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处罚金1万元。 为什么能突破“三重门” ■刘雪松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国务院关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则将处罚标准明确为“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由此可见,三条法规,看上去一条比一条严,实际上一条比一条轻。使用童工已属违法,使用童工、还要让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或危险作业”,仅以区区5000元罚款相处,这种违法成本,对于用工单位来说,已经到了可以忽略的地步。 悲剧缘于监管执法人员失职 ■吕海峰 事实上,早在2002年12月,国务院就颁布并实施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法律规定不可谓不严,然而,为何这样的问题又再次出现呢?答案其实很简单,关注童工贵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绝不能让法律仅仅停留在办公桌的抽屉里。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猝死童工的悲剧该由谁承担,其实就是那些尸位素餐、监管失职的执法人员。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