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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第07版: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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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指引正式发布 |
首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箭在弦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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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报记者朱永康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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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日前发布《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和配套表格体系。 该《指引》的发布规范了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等参与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了信息披露透明度,有助于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规范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交易结构等情况,帮助其识别风险。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的发布,首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即将面世。 据了解,《指引》共有6个章节,涉及36项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发行环节信息披露、存续期定期信息披露、存续期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评价与反馈机制等。“与交易商协会之前发布的四类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相比较,由于基础资产的特殊性,此次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的关注点也有所不同。”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结构融资部总经理助理屈晓灿对记者表示。 《指引》要求披露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屈晓灿认为,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产服务顾问及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的不良资产处置经验及处置能力对不良贷款的回收有较大影响。她表示,在实际操作中,贷款服务机构一般由发起机构担任,发起机构对入池不良贷款信息比较了解,且通常具有比较丰富的不良贷款处置经验,能够较好规避信息不对称、处理不及时所带来的回收风险;资产服务顾问一般由处置经验丰富的资产管理公司担任,资产服务顾问一方面能够协助贷款服务机构处置不良贷款,另一方面能够监督贷款服务机构的处置过程,确保其勤勉尽责,最大化地提高回收水平。 “发起机构一般会聘请评估机构对不良贷款的回收金额和回收时间进行评估,同时,评级公司也会进行评估。中介机构一般会根据入池贷款笔数及地区分布情况确定采取逐笔尽调方式或抽样尽调方式。基于发起机构提供的全套信贷档案、评估机构对资产池所涉及的抵/质押物及查封物的评估报告、律师事务所对资产池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等信息,结合现场尽职调查了解到的资产池相关信息,以及同类资产处置历史资料及数据,对资产池进行估值。”针对《指引》中要求披露基础资产价值评估相关的尽职调查程序及方法、资产估值程序及回收预测依据等事项,屈晓灿对记者解释道。 她认为估值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主债权及从债权的有效性、借款人及保证人经营情况和偿付意愿、债务人有效资产存续状况、抵/质押物或查封物的优先受偿权及变现价值、当前处置计划和处置阶段、当地经济及司法环境、其他财产线索或现金回收来源等。每笔入池贷款的预测总回收金额来源于借款人可回收金额、保证人可回收金额、抵/质押物可回收金额三者之和,预测回收时间取决于处置方案、处置进度、诉讼状态、处置障碍等因素。 《指引》要求入池贷款为对公不良贷款,需要逐笔披露入池贷款的贷款编号、未偿本息余额、地区、行业、担保方式等信息;若入池贷款为个人类不良贷款,则需披露贷款合同编号。针对入池贷款的未偿本息余额分布、五级分类分布、担保方式分布、地区分布、行业分布、抵/质押物分布等方面,均需要增加披露预计回收金额及占比情况。对于单一借款人入池贷款预计回收金额占比超过1%的情况,需要增加披露每个借款人的预期处置方案、预计借款人自身回收金额、预计保证人回收金额、预计抵/质押物回收金额、预计总回收金额、预计回收时间。《指引》特别对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提出了严格要求,屈晓灿表示,严格的基础资产信息披露指引加强了对不良贷款的风险揭示,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判断。 屈晓灿认为,监管部门启动500亿元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试点,是由当下的经济形势及银行的运营状况决定的。截至2015年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分别达到12744亿元和1.67%,同时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压力持续。“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为银行开辟了新的不良资产处置渠道,有利于降低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她对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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