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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1 第02版:二版 【字体】大 |默认 |

营改增细化征管事项明确

作者: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409
【本报北京讯】记者2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已下发公告,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
    根据公告,为确保首期申报顺利完成,延长了纳税申报期。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由原来的6月15日延长至6月27日。
    公告同时明确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方式,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发票方面,税务总局也表示,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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