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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8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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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债转股应维护公平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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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卓尚进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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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主持召开部分省(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经济形势座谈会时强调,用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逐步降低企业杠杆率。这是近段时间李克强总理第三次强调用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逐步降低企业杠杆率,前两次分别是在今年两会期间和博鳌亚洲论坛2016年年会上就此表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真正运用好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有助于逐步降低企业杠杆率,化解金融业潜在风险,为中国经济平稳运行提供强大的动力。 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是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体现,其重要目标是助力完成去杠杆。自去年11月以来,中央提出了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理念、新思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三五”规划《纲要》都强调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主线。2016年经济工作有“五大任务”,即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现在国务院强调用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逐步降低企业杠杆率,旨在助力完成“去杠杆”这一艰难任务,这是按照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主线、创新银企关系的重要体现。 市场化债转股是指银行与企业这两类市场主体在完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银行将发放到企业的信贷债权变换成对企业的股权,银行由此前的债权人变成企业的股东。可见,债转股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制度创新,银行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变成了新的股权股东关系。由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在当前企业杠杆率高企、银行不良贷款“双升”、新旧动力加速转换、金融风险上升的特定时期,采用市场化债转股方式,达到逐步降低企业杠杆率等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积极意义。此前,我国经济中的“三过”现象,即产能过剩、库存过多、杠杆过高问题严重,这三者之间相互影响,其中,产能过剩和库存过多在一定程度上又导致企业杠杆率过高。因此,中央提出了包括今年在内的整个“十三五”时期都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通过市场化债转股改革,可起到“一箭三雕”的作用,即对银行而言,有助于降低不良贷款率和提高拨备覆盖率,潜在的投资收益也可能上升;对企业而言,债务转增资本,降低了负债率,增加了企业营运资金,可轻装前进;对整个经济而言,减少了潜在的金融风险,增强了发展的动力。 做好本轮市场化债转股改革,要注意吸取前轮债转股改革的经验教训。1998年,我国曾经实施过债转股,相当一大批国有企业扔掉了债务包袱,轻装前进,获得长足发展,但是也留下了一些深刻的教训,如采用行政干预过多、造成一定的国有资产流失、下岗人员较多等。分析起来,本轮债转股与1998年实施的债转股有三点不同:一是救助的对象不同,1998年债转股的救助对象以陷入困境、面临破产的企业为主;本轮的救助对象主要是有市场潜力、短期资金较困难的企业。二是救助的主体不同,1998年债转股救助对象以金融机构为主,本轮救助对象以实体企业为主。三是方式不同,1998年债转股以行政指令为主,本轮债转股以突出市场化方式为主。 市场化债转股改革理论上能带来三方“多赢”的局面,但也隐藏着一定的风险隐患,要使这项改革达到预期目标,尽量克服其弊端,关键在于坚持市场化原则。对此,相关各方需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银行与企业双方都要坚持市场化原则,避免道德风险。本轮债转股改革强调市场化操作,而且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同步推进。银行机构在选择债转股的国有企业时要坚持以市场化标准来从备选企业中进行选择,对于产能严重过剩、库存严重过多、产品服务过于落后还占据大量信贷资源的“僵尸企业”,银行不应当“怜惜”太多的信贷资源放在这类企业上而将其列入债转股企业名单。与此同时,国有企业中的这类“僵尸企业”,不能因为企业规模大、占据信贷资源多等而想方设法倒逼银行为其债转股。只有坚持市场化“标准”,才能避免债转股操作中的道德风险,防止国有资产的再度流失和银行不良贷款的增加。 其次,各级政府部门要坚持市场化原则,不能对债转股操作进行不合理的行政干预。在实施债转股进程中,相关各级政府部门要尊重银行机构的自主选择权,要公平对待符合条件的拟债转股企业,不能以对自己主管、与自己亲近等主观偏好区别对待备选企业,更不能以“官商关系”“潜规则”来“推荐”企业。相关政府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客观标准、公开程序,进行规范透明的操作。 再次,市场化债转股改革不应只面对国有企业群体,而应当扩大至民营企业。市场化债转股改革是在银行机构和各类企业之间进行的,是重塑银企关系的一项市场化制度创新,因此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民资企业都应当一视同仁进入备选企业名单,获得公平遴选的机会。这是此项改革要坚持市场化原则、维护公平市场环境的本来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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