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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04-15
2016-04-15 第01版:一版 【字体】大 |默认 |

“浙检21条”护航非公有制经济

办理民营企业案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成最大亮点

作者: 【记者李艳芳14日北京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025
    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案件,要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办案风险评估;传唤、拘传涉嫌犯罪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把握好时机和场所;在法律政策界限把握上容忍改革创新失误、犯错……这些精准护航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21条新规,本月起将在浙江省检察院实施。
    为护航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浙江省人民检察院3月底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案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是《意见》中最大的亮点。”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说。《意见》要求,在立案查处非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和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批捕、起诉非公有制企业刑事犯罪案件等司法环节,检察机关应当把是否严重影响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作为重要标准进行评估并作出应对处理,坚决克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思维方式和司法理念,及时、主动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也就是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18条意见。
    《意见》规定,非公有制企业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应当向上级院报告备案。办理涉及大型非公有制企业董事局主席、董事长、总经理或影响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的“关键”骨干,在立案、批捕、起诉前应当向上级院报告备案。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要在法律政策界限把握上容忍改革创新失误、犯错,注意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杜绝选择性司法,防止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注意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等。
    《意见》还要求,各级检察院切实改进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方式方法。严禁以各种理由、各种方式久拖不决,严禁以办案为由干预涉案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自主的经济行为。
    《意见》提出,要建立与省外检察机关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省级检察机关的协作与配合,联手攻克地方保护主义壁垒,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浙商企业的损失。
    据介绍,浙江省检察院今年还将在全省开展“诚信发展·检察伴你行”活动,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延伸检察职能,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构建“亲上加清”的检企关系。
    此外,记者注意到,自最高检出台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18条意见,目前,湖北、贵州和浙江等共3省也于近日分别出台了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措施,护航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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