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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2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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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进退市博元 股民缘何博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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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义伟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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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6月17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到2016年3月21日被上交所宣布终止上市,再到3月29日进入为期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珠海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博元)这一劫,已经持续了差不多两年。 这中间出现的中国好同学的故事,应该算是无关大局的插曲;而进入退市整理期后,在专家不断表示该公司重新上市希望很小的情况下,依然有散户积极买进,股价由跌转升,则真的是让人大开眼界了。 连笔者也忍不住好奇:难道博元还有生机?如果有,有多少生机呢? 首先应该关注的,当然是这家公司能否重新上市。 这里面,博元第一个需要解决的是主动还是被动的态度问题。这就好比一个被告,是自己主动聘请律师,还是自己拒绝聘请,由法庭指定律师。当然,法庭上的被告不论以何种方式聘请律师,都不影响其对自身权益的辩护。但是,放到退市股票这里,情形就不同了。 根据有关规定,博元被摘牌后,其股份应当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股转系统)。在此过程中,博元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下称代办机构)并与其签订协议,以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如果博元未聘请或无代办机构接受其聘请,上交所可以为其指定代办机构。 为了促使退市公司主动聘请代办机构,上交所于2015年发布了修订后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根据这个办法,如果博元未按上交所规定,聘请代办机构并安排股份转入股转系统,上交所会自其股票进入股转系统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不受理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 而主动聘请代办机构并如期转入股转系统的待遇呢,则是在股票进入股转系统之日起届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就可以提出。 简单地说,主动的,不到两年就可以申请重新上市;不主动的,3年之后才能申请。 当然,这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是,博元如果想重新上市,还得符合特殊和一般的两大条件。特殊条件主要包括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已撤换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等;一般条件主要包括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分布、无重大违法行为、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等方面的要求。 从这个角度说,博元如果想重新上市,真的是很难。 在笔者看来,现在的博元,考虑重新上市的问题还有点儿过早。因为,有两个大的劫难,或者说两个关口,在等着这家企业,处理不好,可能会招致灭顶之灾。 第一个关口是刑事责任的问题。 2015年3月26日,博元案被证监会移送给公安机关。迄今为止,公安部门那边尚没有新的消息出来。博元被移交的时候,涉嫌的是两个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这两个罪,一旦坐实,处罚相当严厉。 第一个罪,根据《刑法》161条的规定,犯罪者可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个罪,根据《刑法》177条的规定,犯罪者的刑罚从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因为没有进一步的信息,博元涉嫌犯罪的具体内容如何不得而知,但是,以上这两个罪名,第一个罪最高可判3年,第二个罪最高可判无期,如果两罪并罚,轻不了。 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既然被移送给了公安部门,如无重大意外发生,相关法律程序应该会走一遍。接下来,公安抓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判决,大概一个也不会少。 这是博元面临的第一个关口。 博元面临的第二个关口,是股民可能发起的要求赔偿的诉讼。根据证监会的调查,博元从2011年至2014年在其相关定期报告中虚增资产、负债、收入和利润,金额巨大,追溯调整后,2010年至2013年连续4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均为负值。 根据这段描述,是否可以认为,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买卖过博元股票的股民,都可以对其发起诉讼呢?如果这样的诉讼产生了,法院会做出怎样的判决?会不会让博元赔得倾家荡产? 这种可能性是有的。因为博元是证券市场上首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终止上市的公司,是第一个因为说谎而被驱逐的。第一个,总要有警示效果,总要杀一儆百。 刑事责任还没有下文,股民的诉讼、对股民的赔偿还没有启动,这家公司,黑云罩顶、生机渺茫。 在这种情况下,不知道那些买入退市博元股票的股民,到底是怎么盘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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