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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2 第04版: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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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庭委员: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非公有制企业务工人员司法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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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黄涛北京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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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主法制水平提升,重视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通过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对因受到刑事、民事案件影响导致生活困难、无法正常参与诉讼活动的被害人给予一定的法律援助、心理救助和经济救济,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成为促进诉讼参与人知法守法、营造良好法制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全国政协委员、锡华实业投资集团董事长张杰庭日前表示。 张杰庭指出,作为一项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制度,单纯由政府和司法机关主导开展的国家司法救助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救助资金有限,受制于地方财政等方面的原因,很多地方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过程中资金保障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导致救助的范围和力度与群众需求实际还存在一些差距;二是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能力有限。非公有制企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企业本身的资产、财力十分有限,往往无力承担对其务工人员发生意外后的救济责任;三是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务工人员多以城市外来人员为主,由于日常服务处所与户籍地相分离,与城镇居民相比较,缺乏系统的社会保障和家庭支持。 张杰庭说,上述原因导致非公有制企业务工人员受到刑事、民事案件侵害后,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拖欠薪资等问题往往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心理救助和经济救济,参与正常的诉讼活动、获得恢复正常生活所必需的损害赔偿往往成为奢望。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诉讼难”、“执行难”在这部分案件中较为普遍,被害人因案致困、因案致贫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实际困难无法解决、又得不到正确的引导,一些案件中的被害人为此长期缠访缠诉、影响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因此,非公有制企业务工人员是当前司法救助工作中迫切需要关注的一个特殊群体。 “民营企业是非公有制企业的主体,民营企业及其工会组织与非公有制企业的务工人员关联也最为紧密,因此,动员包括民营企业工会组织、民营企业家在内的社会力量,以非公有制企业务工人员为对象参与司法救助、完善我国现行的国家司法救助机制,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与可行性。”张杰庭表示。 因此张杰庭建议:中央统战部经济局号召和动员民营企业在内的社会力量参与对非公有制企业务工人员的司法救助,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积极营造全社会知法守法的良好法制环境、彰显民营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形象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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