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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03-11
2016-03-11 第02版:二版 【字体】大 |默认 |

慈善需要弘扬 审计不可糊涂

——工商联界别委员热议《慈善法(草案)》侧记

作者: ■本报记者李仁平曲若柳 王呈童芬芬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2791

    3月10日上午,作为对我国慈善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一个群体,工商联界别的委员们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字斟句酌的讨论。
    《慈善法(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将于16日在全国人大闭幕大会上进行表决。而作为中国慈善事业建设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从2005年民政部对慈善法立项至今,已经历时十年有余。
从娃娃抓起建立慈善记录
    磨长英委员说,纵观其他国家的经验,做慈善不光是企业的事情,只要有爱心谁都可以做慈善,做善事的观念需要从娃娃抓起,而草案里这样的观点没有充分体现。
    “发展慈善事业,我们还在学习阶段,这是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能力要求,建议增加一条条文或者在落实细则中明确‘加强慈善专业培训’。通过一些交流、分析、学习,来提升我们对慈善的认知。”全国政协委员王玉锁说。
    李占通委员说,高等院校如何培养慈善的专业人才,需要提上日程。他观察,目前许多善举善款,因为缺乏专业管理,最后没有发挥好作用,这暴露出我们的慈善管理还跟不上,缺乏专业的人才。
    赵晓勇委员说,有些时候募捐款项并没有用到慈善上面,他建议在确立中华慈善日的同时,能否增加慈善年度大事记,一段时间以后就反应出社会的进步程度。
    就建立慈善大事记,全国政协委员何帮喜也认为,慈善的理念应该从娃娃抓起,而且应该将慈善与国家诚信系统记录在一起,若干年后,能清楚看到做了哪些好事,给社会做了哪些贡献。他认为,可以适当采用定向捐赠,即针对某事情、人、群体和组织的捐赠,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采取备案制。
    黄红云委员说,对于目前出现的捐赠人承诺了捐款、善款不到位的情况,由于受捐人起诉程序麻烦、周期过长,建议通过诚信体系和媒体等方面进行曝光,纳入不诚信记录。
创新机制体制放大慈善价值
    “慈善法的修订非常好,慈善是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如何让这样的文化发扬光大,很有意义,这让我联想到慈善信托。”孙荫环委员说,各级工商联组织是否可以发挥慈善信托的作用,更加有效、有序地开展慈善活动,同时关于捐助的整个运营机制,通过信托也可以集合所有参与的过程,甚至发展托管等内容。工商联、商会组织有必要在这种机制上,就如何与慈善更紧密有效地结合进行探索,进而放大慈善活动的价值和意义。
    卢志强委员说,民营企业是慈善的主要力量,慈善法提到人大审议也是对民营经济社会地位的认可,希望各界在推动慈善发展有好的机制,希望通过慈善法的颁布,提升整个社会的正气。他认为,慈善法能否发挥好效果,除了法律本身的完善,更重要的是落实细则,尤其是在税收方面,如何更有力地激发社会各阶层投身慈善,这是需要思考的。
    不少委员提到了股权捐赠,卢志强认为,应该把规范性的政策指导制定好,建议参照国际规范,如果将股权变现的捐赠方式太折腾,势必影响积极性。全国政协委员谢伯阳认为,草案中只是说可以依法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费,建议也免征一些税。
    就慈善组织为实现保值增值可以进行投资,黎昌晋委员说,鉴于有可能出现投资亏损,应确保捐赠人捐赠目的的实现。善款的使用除了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接受政府监督,应该接受社会监督,并向社会公布。而对于私分、侵占慈善款项,这无异于贪污挪用,有必要在民政部门限期改正、吊销证书的基础上,加上刑事责任的惩罚。
    “慈善组织作为慈善的中介机构,要有能力将收到的善款用到需要行善的地方,如果慈善捐款还可以再投资,管理上会很混乱。”孙晓华委员认为,用善款去投资会出现大问题。
慈善管理成本过高审计不可糊里糊涂
    陈经纬委员提出,草案对慈善组织设立后的行为做了明确规范,但是对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比较宽松。他建议,一方面,成立慈善组织应该事前严格限制条件、严格审核控制,防止给慈善事业带来负面的影响。另一方面,慈善组织在善款中提取管理费,应该有明确限额的规定。
    傅军委员建议,设立慈善款审计机构,三年或者五年审计一次,专款专用。江南委员认为,慈善要有针对性,才能起到效果,要防止捐助中钱不到位或挪用的情况。杨铿委员认为,慈善机构的运营非常关键,有没有专项管理机制、审计机制,不能糊里糊涂。
    “善款每年怎么审计,经费如何使用,有没有用在刀刃上,资金项目是否公开透明,这都是很重要的问题,要给慈善捐赠者一个交代。”王伟委员同样认为,在慈善法中应写明对慈善资金的审计。
    潘刚委员建议,一方面得到捐助的慈善机构应定期向捐助人通报资金使用状况,使慈善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虚假捐助。李卫华委员认为,对慈善进行监管,草案里监管只是针对慈善机构,而不没有针对慈善项目,应该对项目也进行监管。“需要有机构群体讨论是否帮扶,不能个人决定。”
    对于草案中第六十条“慈善机构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和第一百零一条“对有关组织可以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这两条,委员们纷纷提出了质疑,认为15%的规定太高,违法成本太低。
    陈志列、王玉锁、杨铿、王伟、王乃静强烈反映,如果条件不成熟,建议暂不颁布慈善法,否则有可能成为第二部《劳动合同法》,会带来很多副作用,给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委员们讨论中举例假设:法律颁布后,某人马上成立一个基金会,向社会募集1亿元,然后在一年内花掉1500万作为管理成本,剩下的8500万就可以去买股票或进行其他投资活动。出现这种情况,法律也只能给予最多10万元的处罚。一方面说明法律存在漏洞,另一方面也说明违法成本太低,这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自然人募捐问题不可模棱两可
    “政府在重大灾害时,常常指定只能向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捐赠,应该规定‘政府不得指定特定慈善机构捐助’,这有利于更好地开展慈善。”谢伯阳委员认为,目前所接受的善款,需要纳入当地财政,这种情况是否合理值得商榷,他建议,慈善法应该清晰规定政府的职责在哪里。
    冯川建委员提出疑议,在慈善组织注册登记后,是否有必要对其慈善活动进行地理限制。此外,自然人法人开展募捐活动,常是随性而起,而按照新法,个人还要注册,他对这一点也存在疑问。
    对草案中有关自然人募捐的事宜,郝远委员也提出了质疑,他建议,应该把法的范围缩小,作为慈善组织法,不要管老百姓,因为情况较为复杂。否则必须回答公民小范围募捐的问题,不能模糊过去。“不是理解是合法的就能做,理解不合法就不做,应该明确支持或限制。毕竟慈善法有弘扬慈善文化的要义,应该进一步明确导向性。”
    南存辉委员认为,应该降低慈善组织的设立门槛,轻注册、重管理。就草案中规定不允许个人在网络上直接开展公共募捐,他认为,在“互联网+慈善”发展的早期,法律规定不宜过紧过细,建议明确区分公益慈善、个人求助两种行为,分别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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