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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02-29
2016-02-29 第04版:四版 【字体】大 |默认 |

反不正当竞争法拟修改

作者: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572
    【本报北京讯】广受消费者诟病的“傍名牌”现象,今后或将受到重罚。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经营者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的,最高或罚款100万元。根据送审稿的定义,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的行为有四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近似的商业标识的;突出使用自己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将与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中的字号或其简称,作为商标中的文字标识或者域名主体部分等使用的。
    送审稿规定,“傍名牌”的经营者,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情节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现行法律中,此类行为最高仅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据悉,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与反垄断法、商标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有法条交叉重复现象,且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并不统一。送审稿对此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般管辖权,相关部门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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