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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02-05
2016-02-05 第04版:四版 【字体】大 |默认 |

长三角将实施船舶排放控制

作者: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526
    【本报北京讯】今年4月1日起,船舶在长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
    交通运输部出台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了3个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主要目的是通过控制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来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推进船舶节能减排和绿色航运发展。
    在我国设立的3个船舶排放控制区中,珠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主要覆盖广州、深圳、珠海等9个城市周边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主要覆盖上海、南通、杭州、宁波、舟山等16个城市周边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覆盖环渤海(京津冀)地区大连丹东大陆岸线交界点与烟台威海大陆岸线交界点的连线以内海域和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等13个城市内河通航水域。在这些水域的船舶排放控制区内,确定了深圳港、广州港、珠海港、上海港、宁波港、舟山港、南通港、苏州港、天津港、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等11个港口区域作为排放控制区的核心港口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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