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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02-03
2016-02-03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拼车回家”需厘清盈利概念

作者: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742
    日前,交通运输部召开春运服务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明确表态:鼓励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拼车回家",同时也提醒拼车双方能够明晰权益,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燕农
    有关部门这一既顺应民意,又能缓解春运交通压力的表态,值得点赞。
    然而,由于《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了“非法营运”,且对这一概念没有作出清晰的界定,各地在监管“拼车回家”合法性上尺度不一。
    归根结底,是对拼车中的“盈利”概念没有厘清:如果没有盈利,那么就谈不上“营”运,更谈不上非法;如果产生费用了,那么多少钱才算盈利?既然是出行,必然要产生费用。而事实上产生了费用并不能等于盈利。
    朋友、同乡、同事之间拼车回家,注定要有油费、高速公路费、过桥费等等,甚至于再加上汽车的磨损折旧,诸如这些都可归类为出行成本。既然是拼车回家,共同分担出行成本,甚或于拼车一方承担全部现时费用,而另一方只承担汽车的磨损折旧,都是在情理之中的。
    依照常识,所谓盈利,应该是在去除出行成本之后发生的盈余。从这个意义上说,拼车只要收取费用就被定义为非法营运,是不合常理的,因为这笔费用很可能就是一半的油费和过路费,拼车双方都没有盈利,而是从拼车的共享经济模式中都有受益。
    由此可见,鼓励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拼车回家,需要明确界定“盈利”概念,将那些纯民事行为打捞出来交给民间社会。鉴于以往一些地方不乏“钓鱼执法”,甚至于顺路接趟同事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营运”而扣车罚款,对春运期间的拼车回家,既然鼓励就要有保护条款,否则执法纠纷或许会比民事纠纷要严重。而避免后者,不妨以有效的途径对拼车行为予以提前认定,并明晰和约定双方权益。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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