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2016-01-15 第07版:七版
| 【字体】 | 大 | | 默认 | | 小 |
|
|
P2P将迎“蜕变” |
理财须关注六大变化 |
| 作者:
■本报记者朱永康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2734 |
|
|
|
|
|
|
|
|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旗中国”)日前宣布已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投摩根”)签署合作协议,将在其零售网点销售由摩根资产管理的首只“北上”基金——“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由此花旗中国正式推出中港两地互认基金产品。 “中港基金互认的正式推出,将促进内地和香港资本市场合作的进一步深化。一方面,拓宽了内地投资者的产品选择,并有助于国内基金管理机构学习同业先进投资经验;另一方面,为香港投资者提供了投资国内资本市场的便利途径。”花旗中国零售银行业务总监王颖对记者表示。王颖认为,伴随国内投资者视野的不断拓展和内地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花旗可以充分发挥全球优势,与更多国内外领先的基金公司合作,为客户带来更为多元化的投资选择,通过全球资产配置助其实现财富的保值和增值。 在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安排的框架下,上投摩根于2015年12月18日首批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市场发售香港互认基金。这只获批的香港互认基金是摩根资产管理精选的债券基金,主要投资于亚太地区的债券市场,可为内地投资者在波动的市场环境中提供更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作为亚洲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的银行,截至2015年6月底,花旗在亚洲12个国家和地区为超过50万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管理资产超过2500亿美元。花旗中国于2007年首批转制成为本地法人银行后,开始向本地居民提供人民币业务,目前拥有外资银行中最为全面的零售金融产品条线。 除香港互认基金以外,花旗中国的财富管理平台还提供代销本地基金、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结构性产品、汇利账户和优利账户等丰富的人民币及外币投资产品选择,为客户提供与国际接轨的、一站式的资产配置方案。 花旗中国参与基金互认代销 ■王晓洁 2015年,网贷行业飞速发展。网贷之家数据显示,去年P2P投资人数达586万人,较2014年增长405%。而不久前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P2P设置了12个不得涉足的禁区,未来行业将如何发展引发社会关注。业内人士认为,办法一旦落地,P2P平台将现转型大潮,百姓理财须关注行业六大变化。 变化一:不得承诺保本,投资者将自负盈亏 意见稿在第十条明确,P2P平台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在第十五条中指出,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此前,诸多平台都承诺为投资人提供担保,并打出“保本保息”的广告。这一变化意味着,P2P平台将不再承诺保本,P2P理财将不能再打“保护伞”。 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零壹财经首席执行官柏亮表示,这一规定旨在让P2P从“信用中介”变为“信息中介”。银率网分析师闫博锴认为,规定有助于P2P平台回归业务本源,也让投资者对项目潜在风险更加关注,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变化二:“一站式”销售被取消,投资人只能买到P2P产品 意见稿在第十条指出,P2P平台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这意味着“一站式”销售将被终止。 目前,几家规模较大的P2P平台都有基金销售牌照,在平台上销售基金产品。网贷之家首席执行官石鹏峰表示,获得销售其他产品牌照的P2P平台,今后将不得在网站上销售P2P外产品,但可将相关业务分离为不同的主体,注册其他公司再销售。因此,投资者今后在P2P平台上只能买到P2P产品。 变化三:不得从事众筹、股市等业务,百姓理财要警惕 意见稿指出,P2P平台不得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近年来,一些P2P平台走上了“P2P+股权众筹”的发展路径,还有一些平台充当股市的融资中介,今后,这类平台将被叫停。 P2P作为网贷中介平台,若将资金投向风险大的众筹、股市等,无论对市场还是对投资人,风险都是难以避免的。意见稿禁止P2P涉足这些业务,意在维护市场秩序和切实保障投资人利益。 实际上,2014年,中国证券协会便下发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能经营P2P。2015年,在监管层严查场外配资的背景下,P2P股票配资业务被叫停。 将来P2P平台必须与股权众筹、实物众筹、股市融资“绝缘”,百姓在进行P2P理财时须警惕此类平台。 变化四:线下业务将被叫停,投资者随意性会降低 意见稿明确禁止P2P平台开设线下业务。第十六条指出,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网贷之家创始人徐红伟指出,这一规定旨在叫停自称P2P的线下理财公司。 记者梳理以往涉及P2P的非法集资案件发现,一些自称P2P的犯案公司有广泛分布的线下业务网点,这类公司往往借P2P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同时,网络借贷平台设线下门店后就会发售产品或开展宣传,很容易将一些“不适合的消费者”吸引到风险较大的互联网金融中。叫停线下门店,有利于保护这些随意性较强的投资者。 变化五:信息披露要求具体,投资者要积极利用研判风险 意见稿的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对P2P平台的信息披露提出较为具体的要求。投资人应高度关注P2P平台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P2P平台经营状况、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的有关信息,等等。 闫博锴认为,一直以来,网贷平台信息披露都比较混乱。此次监管细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有助于投资者判断网贷平台的风险,也助于第三方监管机构跟踪监测,有效保障投资者权益。 变化六:平台不能“一倒了之”,投资人资金将受保护 意见稿第二十四条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官网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业务的停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而终止业务的P2P平台,应当提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这一条款还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 石鹏峰表示,这一规定强调暂停或终止业务的平台在清算时要将投资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区分处置,从而减少洗牌过程中恶性事件带来的影响和损失,有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