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不敢相信,郁郁葱葱的树林又长回来了。”近日,受邀参加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补植复绿“回头看”时,望着昔日被破坏的树林又重新长了出来,曹欢由衷感慨。
松桃某石材公司在已申请但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1.33万余平方米林地并非法采矿,经鉴定涉案矿石价值700万余元。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接到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反映:涉案矿石乃是原石,按加工后的大理石标准计算、存在鉴定价值过高的情形,提出重新鉴定请求、未获得行政机关同意,且多次到上级部门反映无果。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损失价值成为行政处罚的关键。
为了有效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该院遂组织相关单位及其矿产资源领域专家,前往矿山和行政机关实地了解情况,发现采矿面积及方量与行政机关鉴定认定的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针对该案可能存在趋利性执法的情况下,上报至上级院进行挂牌督办。后经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对矿产资源损失价值进行重新鉴定,价值为24余万元。
同时在审查中发现,案发后企业已对损坏林地进行了生态修复,企业表示愿意赔偿损失。
与此同时,为凝聚共识,促生态修复,该院于邀请行政机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等共同参与公开听证。会上大家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自然资源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今年3月,该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刑事责任不追究,并不等于不处罚,随即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
最终,该院向自然资源部门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该企业行政处罚。随即该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决定,目前罚金已全部缴纳完毕。
针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环境破坏,案件同步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审查,双方就生态损害赔偿鉴定结果与企业进行诉前磋商,达成由企业承担39万元的生态修复费用的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目前该企业已履行完毕。
“该案的成功办理,既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也让生态得到了修复,真正实现了‘三个效果’。”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意表示。
据悉,该企业的开采手续经报请得审批,正逐步复工复产,吸纳了数十名当地群众就业。
(陈刚安静萱)
(文字及数据来源:贵州松桃检察院)(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