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著名歌手演唱会门票即将提前半年预售的消息引发热议。在预售开始之际,不少网友发帖质疑,提前半年收取门票费用,票价不菲,并不合理。而开启预售48小时后,退票将收取订单价格的30%手续费,也让一些人感到不满:有人认为无法预判半年后是否会因为其他安排影响观演行程,30%的退票手续费过高。
这并非孤例。随着网络票务平台的发展,不少演出、展览会提前放出预售票吸引消费者。然而,网上预售票引发的纠纷颇多,例如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退票退款难、预售周期过长等。有消费者直言,预售票最开始有折扣价、可选座等优势,现在却成了“稀缺品”,要靠抢,一旦遇到问题,后续维权费时又费力。这与其说是“预售”,到不如说是“套路”,意在浑水摸鱼,乘机“捞一把”。
然而此等“套路”,都是为消费者所不待见,更是为法治社会所不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预售还是即时售,消费者购买了该票,就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如果经营者没有诚意提供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只是以“折扣预售”等方式做虚假营销手段套取消费者的钱款,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一旦消费者与其进行了交易,还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商家应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返还价款并支付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
进而言之,当前需要规
范的其实不是预售票这种销售模式,而是虚假宣传、“套路”消费这种行为。其中除了商家要自律,做到相关事项在售票界面明确告知,不可玩文字游戏、不可“留一手”,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上手,有所作为,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比如,如果商家存在故意拖延退票时间或者无理拒绝退票的情节,商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宣传内容夸大其词,应适用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其改正、罚款甚至停业整顿。如果已经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及各级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无论如何,演出、展览会等实行预售票可以,但网络票务决不能以“套路”消费者为能事。这既需要商家的自律,也需要严格法律法规和职能部门作为的他律。否则长期以往,会搅乱票务市场,遭致消费者“用脚投票”,结果没有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