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法优化营商环境

作者: 【记者靳生合肥报道】
    日前,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旨在破除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法律法规障碍和隐性壁垒。
    据悉,该《条例》共计九章七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构建营商环境良好生态、构建利企惠企的市场环境、构建保障有力的要素环境、构建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构建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构建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构建积极有力的监督保障。
    在构建营商环境良好生态方面,《条例》规定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提出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服务行为和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在构建利企惠企的市场环境方面,《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违规设置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地等设置障碍;明确推行经营主体“强制注销”改革试点,健全经营主体退出机制。
    《条例》还提出强化为经营主体服务,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提升政务服务质效,要求线上线下办理标准一致,经营主体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要求其先到线上预约或者在线提交申请材料;要求实行权责清单制度,细化量化政务服务事项标准,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
    《条例》同时明确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明确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并根据查办情况及时依法调整或者解除相关措施等;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政策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