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耕具”为企业耕活“政策土壤”

作者:
    2022年,贵州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因财物状况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缴纳项目建设中报请水务部门批复核定的92880元水土保持补偿费。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秉持为企纾困解难原则,查明《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中对2022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等14项收费项目,作出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规定。
    检察机关针对“政策认知争议”,于2022年11月11日开展公开听证,积极与其沟通联动。经评议,一致作出停止催缴,落实缓缴政策决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经听证会后采纳检察建议,重新制作缓缴通知书。贵州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积极履行缴纳义务,于2023年1月31日一次性缴清水土保持补偿费。(黄西林庞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