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主播争夺全网最低售价不是好现象
作者:
■李富永
似乎是应了那句老话:“人红是非多”。尚未从上一次贬低消费者风波中走出阴影的头部主播李佳琦,最近卷入了另外三起舆论漩涡。
其中李佳琦直播间卖的鸳鸯金楼和田玉遭王海打假,鸳鸯金楼回应其产品正规符合标准、五万元转账记录断章取义一事,姑且不提。因为与后两件事不是同类项。属于同类项的两件事,都是涉及李佳琦作为头部主播在影响代言商品定价权问题。先是传说李佳琦与一家名叫海氏的烘焙电器公司签订了“底价协议”,致使京东商城无法给消费者们让利,即使自己补贴也不行。然后又是另外一个知名主播大小杨哥控诉李佳琦“挟持商家”、控价控库存。
即便李佳琦的美ONE公司以及海氏品牌否认强制“二选一”和“底价协议”,但新浪科技却披露出了一份美ONE的合同细则,具体是与谁签的姑且不论,反正显示出美ONE的商业规矩,可见争执并非空穴来风。在该合同细则里,对于合作品牌,美ONE从赠品价值、促销力度、最优惠价格保证期限、最终成交价等方面皆提出了相关限定,要求最终成交价为保证期限(121天)内在保证范围内的最低价格;如若违约,品牌将面临双重赔偿:一是要向消费者退还五倍差价,二是要向美ONE赔偿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承担由于退还差价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看来,全网最低价,实际上是被主播控制的最低价,李佳琦似乎是与“二选一”和“底价协议”难脱干系了。所以,不少网友认为只许自家“最低价”,不许他人“更低价”的行为,涉嫌垄断。
果真涉嫌法律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吗?细读法规条文,可以发现其实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里,对控价明确规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二是“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请注意,这两条规定的行为对象都有一个共同特征:转售。所谓转售,简单而言是从第二者手中买走后再卖给第三者。但李佳琦直播间售卖商品无论怎样操控价格,都是代销行为,而不是买后再卖的转售,所以谈不上垄断。即便是转售,也不一定都涉嫌垄断。该法还规定,即使经营者的价格协议符合上述两类特征,但“经营者能够证明纵向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由此看来,即便能充分证明李佳琦直播间确实存在“二选一”和“底价协议”行为,仍与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无涉。
那么,这是否意味他可以不予理会、继续我行我素呢?合法的一定合理吗?为啥李佳琦总有这么多争议?事情恐怕不会如此简单。既然这么多人对李佳琦的“挟低价以令诸侯”的强势心怀不满,此时李佳琦如果仅仅满足于于法无涉的层面,很难说一定是最佳选择。毕竟他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如何建立与商家的关系十分重要,消费者的意志也不可不顾。
目前,直播带货已经发展到了底价竞争的境地。直播带货热衷于以低价取胜,这是不健康的、也是难以长久的。当前的平台低价竞争固然不好,直播带货固然不是低价竞争的唯一参与方,但一些大主播依靠强势迫使经营者签订“最低价协议”,实际上是不合理的排他性强制条款,这是不利于竞争的。
大主播通过最低价为商家创造的销售流收入,其中很大一部分被大主播以高坑位费、高抽成等名目分流,实际上增加了商家的成本,也会降低商家们主动在其他渠道降价的可能性。给头部主播们全网最低价现象,如果仅仅是发生在李佳琦等个别主播身上倒也罢了,但事情并非如此。
当前,但凡头部主播们出场,大多是手握全网最低价能够“呼风唤雨”,不是全网最低价就不干,这可不是好势头。此外,直播带货的收益过分向头部主播集中,使为数不多的头部主播获得过高的收入,凡此种种,都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立法规范这个市场领域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