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接国际数字贸易规则 助力微型跨国企业发展
作者:
■俞容龄
近年来,中国跨境贸易主体呈现轻量化的倍增新趋势,崛起了一批“微型跨国企业”。2022年以来,面对俄乌冲突、原材料涨价、海运受阻等多重困难,中国微型跨国企业背靠中国供应链和数字解决方案,仍将中国好货销往全世界。最新数据显示,2022年1-7月,中国中小型跨境电商卖家海外平台开店的申请量,同比增长720%。
在数字科技时代,支付和贸易工具数字化让微型跨国企业更有机会分享全球数字贸易蛋糕。研究发现,企业从本地市场走向全球市场过程中会面临产品、营销、客户服务、物流等一系列挑战,适应海外消费者的购买习惯绝非易事。面对不确定性日益增强的外部环境,制度设计应主动对接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在增强企业数字化能力、无缝链接海外合作伙伴、拓展海外市场等方面做实做精,助推微型跨国企业高质量发展。
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演化带来换道超车宝贵机遇
我国《“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加快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数字经济相关标准和治理规则。依托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开展数字经济标准国际协调和数字经济治理合作”。目前,全球正迈入以数字贸易为核心的第四次全球化浪潮,全球连通的重点也由传统的货物贸易向数字贸易转变,由新兴经济体发起推动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即DEPA,以下简称《协定》),由新加坡、新西兰、智利三国率先签署,这三个国家中小企业占比高,覆盖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协定》认可中小企业在保持数字经济活力和增强竞争力方面的基础地位,更关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和发展,是全球首个聚焦数字经济的专项协定,旨在为政府间数字经济合作提供样本。中国已于2021年11月正式启动加入《协定》申请程序。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和治理方式深刻变革、全球政治经济格局分化加剧的背景下,加入《协定》不仅是中国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的战术选择,更是中国参与制定全球经济规则的战略选择。
第一,以新动能推进“数字中国”建设。我国高度重视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截至2022年底,工信部已组织100家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为10万家以上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推动10万家中小企业业务“上云”。与此同时,数字经济所特有的平台模式,网络效应、破坏性创新等特征,可能导致“赢者通吃”、技术性失业、数字鸿沟等突出的社会公平问题。如何协调微型跨国企业发展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也是数字经济治理面临的重大考验。对此《协定》从两个方面给予了回应。一方面,在“中小企业合作”条款中,提出要利用数字工具和技术,增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贸易和投资合作的机会,提升中小企业获得信贷支持的能力。另一方面,“数字包容性”模块包括数字化基础设施、数字技能培训、数字支付等多个方面,可以让中小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提升员工的数字技能,增强企业国际贸易竞争力。深入研究缔约国促进数字经济包容性增长方面的政务服务经验,有利于构建现代化数字政府治理体系,为数字中国建设保驾护航。
第二,加强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一体化建设。当前微型跨国企业集群质量不高、企业外迁流失、产业创新生态欠佳,不少产业集群内部聚而不联、大而不强,产业前向、后向关联效应偏弱。单项突破性创新受制于配套创新不足,技术创新受制于材料创新滞后。针对这些问题,2022年工信部组织开展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征集。通过聚焦典型做法和解决方案,形成一批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的可复制推广经验,以发挥产业链供应链协同数字化转型的作用,助力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加入《协定》将促进我国在区块链、数字加密技术等方面的创新,对国内数字技术形成倒逼,加强与国际标准的统一,促进我国与缔约方之间的数据跨境流动。
第三,引导微型跨国企业自主可控数字化发展。当前微型跨国企业创新试错匮乏、数据治理开放共享与数据安全利用缺乏保障矛盾突出,国内大企业“模仿+大规模投资”、高薪挖人等夺取中小企业创新成果数据,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缺乏保障、维权成本高导致创新意愿受挫。政策“卡”在数据上,地方信用信息平台数据的使用涉及到企业隐私,因为没有上位法的保障,很多地方不敢让银行使用信息,信用贷无法普惠覆盖。对此,工信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已提出了加强转型引导、加大资金支持、推广试点应用、完善配套服务、优化发展环境等工作要求,旨在推动有关部门在技术、资金、服务、人才等方面加强资源支持。同时,还要从基础设施、评估体系、发展氛围、财税金融、人才培引等方面优化转型发展环境,加速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协定》则在“创新和数字经济”模块中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果保护提供了新思路。
对接国际数字贸易规则需解决痛点难点问题
良好企业数字生态的形成,需要数字技术契合并嵌入其所处的产业生态体系,为企业数实融合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但现实是,微型跨国企业分布行业广、异质性高、业务需求复杂多样,自身经验和盈利能力有限,影响了针对性数字化工具的开发和供给。
第一,数字系统国际交互操作亟待推进。电子支付方式已经成为我国居民生活中的主要支付方式,我国电子发票系统试点持续扩围,电子发票普及度不断提高,但出于金融安全、信息技术水平、成本费用差异等原因,不同经济体选择引入复杂程度不同的单一窗口,我国电子支付、电子发票等系统尚不能实现与他国的无缝衔接和交互操作。可见,即使是数字贸易便利化这种出现较早、分歧较小、较为成熟的规则领域,各国政府和国际发展组织在协调实施综合性单一窗口平台方面仍然面临诸多阻碍。应积极对接《协定》数字系统国际交互操作条款,结合实际完善无纸贸易、电子发票、电子签名等现有制度,不断提升数字贸易便利化水平。同时,针对电子合同、数字身份、产品质量标准认定等领域探索符合微型跨国企业发展的市场监管体系。
第二,相关部门数据治理水平有待提升。202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数据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则明确提出,各地政府进一步加快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的政府服务平台移动端,尽快加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统一规范标准化管理,实现互联互通,改进和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最大程度利企便民。但政府数据开放的广度与深度尚不理想。为微型跨国企业提供集成式专业服务,降低微型跨国企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开展国际业务的障碍,亟需进一步完善现代数字政府治理体系。应持续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实现业务线上办理效率,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将公共数据和政务信息的开放和共享做实做细做精,以数据驱动提高社会服务效能。
第三,数字税变革对中小企业形成挑战。近年来,我国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国际税收规则改革过程中积极作为,数字税改革“双支柱”方案中许多新规则体现了我国数字贸易自主发展要求。但也要看到,国际税收规则竞争加速演进对我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我国要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体现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的切实诉求;而中小企业处于生产链末端,数字贸易壁垒和不平衡监管给其带来了很大负担。另一方面,我国要重视实施新型国际税收规则所需基础能力。较之美国、新加坡等世界贸易便利度居前的国家,我国信息技术水平和通关效率偏低,对中小企业国际贸易服务效能仍有一定差异。因此,亟需转化《协定》消除区域内非关税壁垒的多项举措,保障透明公平竞争环境,简化交易程序和手续,降低贸易成本。依托缔约方之间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指导框架,最大程度促进数据流动自由化,提出更多“以我为主、兼顾各方”的中国方案,获取更多国际支持,赢得国际博弈的战略主动。
微型跨国企业崛起展望
数据是全球价值链的新兴要素和重塑手段,传统的全球治理机制难以适应新需求。由新兴经济体发起推动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主旨在于打造助推全球数字经济国际化发展潮流的重要载体,促进数字贸易便利化、自由化、国际化。《协定》在数字贸易便利化方面对规则和技术的互联互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首创诸多前沿性议题,为中国今后参与数字经贸规则谈判和构建提供新的思路。中国需高举开放和合作的旗帜,深度嵌入全球化体系,顺应数字化背景下全球经济治理规则的“趋势性变化”。
充分利用数据监管沙盒创新作用,加大数字贸易核心技术研发、应用和产业化支持力度,引导微型跨国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利用数字经济技术向数字化智能化专业化方向升级。应加快完善跨境重要数据分类制度,快速构建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共享的数据链。构建政务公共数据池、计算平台和数据交换协议体系,采用通用技术标准实现平台系统、注册表和数据库的交互操作性。依托数字贸易重塑对外贸易比较优势,与伙伴国家共同打造开放的数字技术供应链合作网络,推进数字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开放平台建设。牢牢抓住数据要素、数字平台和数字技术三大核心驱动力,构建数字技术引领,交易平台和开源创新平台聚合,数据要素智能化网络效应向实体经济渗透的数字价值链。
推动数字经济区域一体化,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打造高水平的国际服务外包项目发包和交易平台,促进多层次数字身份认证,加速推动无纸化贸易,加快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等生效贸易协定成员的“单一窗口”兼容,加快采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充分利用《协定》的“模块化”设置,以“搭积木”方式灵活选择模块组合,为复杂性强,利益分歧大的模块争取“窗口期”,利用其中的一般例外、安全例外等例外条款,最大限度地减少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带来的负面冲击,为众多微型跨国企业参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分工赢得主动权。
(作者系中国民主促进会重庆市委员会经济专委会副主任、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