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发力防范消费大数据“杀熟”
作者:
■叶金福
近年来,互联网消费大数据“杀熟”问题备受关注。今年上半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委托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开展了互联网消费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活动。市消协日前发布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报告。报告显示,问卷调查显示七成多受访者认为仍然存在大数据“杀熟”现象,六成多受访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经历;体验调查中未发现明显大数据“杀熟”问题,部分平台存在新、老用户同时购买同一商品不同价现象。
眼下,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各种各样的信息,包括个人信息,都能通过大数据精准获取。可以说,“大数据”为精准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了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一些经营者却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杀熟”,这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威胁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据调查,在网络购物时遭遇大数据“杀熟”现象最多,其次是在线旅游和外卖消费。超六成受访者认为大数据“杀熟”主要体现为不同用户享有不同的打折或优惠;此外,针对同时在一个平台消费,有人有消费券而有人却没有的现象,八成多受访者认为发放打折或优惠券的结果不公平,七成多受访者认为发放打折或优惠券规则不透明。
笔者认为,防范消费大数据“杀熟”亟待多方发力。首先,监管要发力。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大数据线上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抓取审核等方法,要求经营者事先报告平台算法、收集数据种类、数据用途等信息,并实时监控有关经营网站的价格等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大数据“杀熟”行为做出预判,做到预防在先。
其次,法律要发力。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为规范和治理消费大数据“杀熟”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其三,消费者要发力。消费者一旦遭遇经营者的大数据“杀熟”,应向市场监管和消保委等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忌“吃哑巴亏”,任凭无良经营者“杀熟”,助长其嚣张气焰。
此外,经营者也要发力。经营者应学会诚信经营,遵循交易公平、平等原则,做到对新老消费者一视同仁,自觉远离利用消费大数据“杀熟”行为。
相信,只要监管部门、法律部门和消费者,包括经营者,都能形成联动,共同发力,就一定能有效防范并打击无良经营者利用消费大数据“杀熟”行为,从而营造一个公平、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