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扶贫为富民 一颗红心跟党走
作者:
■周善红
我于20世纪60年代出生在扬州农村一户贫寒家庭,摆脱贫困、改变命运是我儿时的奋斗目标。从一名北漂闯荡的“学徒工”,到经营一家跨地区的集团企业,并光荣地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所有的一切,都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国家鼓励发展的好政策。饮水思源,怀揣着这颗“红心”,万顺机电集团始终坚定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知责担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领导和推动民营经济统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党中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要落到实处,需要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万顺积极响应统一战线的号召,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致力慈善、扶贫、乡村振兴事业。
万顺成立之初就设立了“万顺救助基金”,每年支出上百万元用于帮扶周边贫困生、留守儿童、孤寡老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但农村依然存在没有收入来源的老弱妇孺,我深深感到只做慈善、给钱给物的办法成效弱。直到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排碧乡十八洞村考察时首次提出“精准扶贫”的理念,解开了我的心结。我认识到积极投身国家的精准扶贫事业,帮助一方百姓摆脱贫困,才是自己应该追寻的人生航标。
2014年3月,我在全国两会上结识了同为全国人大代表的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蓉中村党委书记李振生。在与他的交流中,了解到总书记在闽工作期间曾九赴寿宁、三进下党现场办公,心也随之飞往了下党村。两会一结束,我就赶到下党村实地考察。下党村是革命老区,也是一个特困村,地处群山深处、山高路陡、经济薄弱,主要种植脐橙、锥栗、茶叶等,由于交通不便,销路制约,发展种植业的积极性弱。2014年以前,下党村年人均纯收入5600元。我于是决定把下党村作为扶贫的起点,创造性采用出租茶园模式,推出全国首家“爱心定制茶园”。万顺党委与下党乡党委签订党建共建协议,通过“互联网+物联网+传统农业”的模式,统筹解决规模化种植、品牌建设和销售等问题,打响了“下乡的味道”茶叶品牌。
有了投入和销路,下党村每斤青茶均价从原来的2.4元增加到10元,每亩效益从2000元左右增加到6000元。目前,“爱心定制茶园”规模达600亩,并带动周边村镇发展茶园6700多亩,不仅摘掉贫困的帽子,还走上了全面小康的道路。下党村的“爱心定制茶园”项目被国务院扶贫办收集整理为全国12则精准扶贫典型案例之一。农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88年的186元增长至2021年的20055元,十个行政村村集体经济收入均达20万元以上。202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下党乡“全国脱贫攻坚楷模”荣誉称号。下党村的首战告捷,让我感到要利用自身优势,整合资源、汇聚智慧,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乡村振兴中去,就能在乡村建设中作出贡献。
2020年9月,全国民营经济统战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上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重要指示。9月中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意见》的出台注重解决了民营经济统战工作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有了党的领导,我作为民营企业家觉得倍受鼓舞、倍感温暖、倍增力量,干事创业的劲头也更强了,更坚定了我履行社会责任、参与乡村振兴的信心和决心。
这些年来,万顺引导鼓励广大党员积极参与乡村全面振兴,党员骨干组建的扶贫工作队足迹遍及江西、陕西、福建、广西、甘肃、河北等地,累计投入3000多万元,通过发展产业、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帮扶5个村摘掉“贫困帽”,带领建档立卡719户2728人全部脱贫。
在陕西富平县老庙镇,万顺以党建作为抓手,以“支部+合作社+贫困户”形式成立满塬红农业合作社,投资400万元兴建花椒烘干厂和炼油厂。仅两年合作社1000亩花椒田亩均效益就达800元,全村建档立卡贫困户159户508人全部脱贫,带动全镇花椒种植达2万亩,昔日“看天收”的野草“燎原”成了今日脱贫致富的真“黄金”。
在扬州郭村镇张倪村,万顺先后投资近600万元打造多产业融为一体的生态农业基地,空中种植绿色有机果蔬,开发生态鱼塘、果蔬采摘、农家乐等。2017年底,该村实现了收入农户全部脱贫。疫情期间,万顺不定期召开视频党委会,利用自身的销售渠道把疫情期间最难销售的草莓卖出去。
2020年在福建寿宁,万顺集团联合多家企业成立了宁德文达镁铝科技有限公司,为当地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带动相关配套产业实现经济良性循环,巩固脱贫成果、实现长远发展。
在江西,在陕西,在广西,在甘肃……万顺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定向培训和招收贫困家庭子弟,为更多的困难家庭提供一份稳定的工作。
在国内外疫情反复的当下,我们更要秉持中国共产党带领各族人民踔厉奋发笃定前行攻坚必胜的伟大信念,不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坚信一定能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宏愿,一定能在新的长征路上“乌蒙磅礴走泥丸”,砥砺奋进谱新篇。
(作者系江苏万顺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