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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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公布,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