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留白”劳动合同 成“陷阱”

作者: ■杨玉龙

    为降低违法用工的风险,一些企业常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处留白,方便任意“填空”。劳动者往往因法律意识不足或迫于就业压力在这样的“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导致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日后或陷入“维权难”。
    不必讳言,“留白”劳动合同的确可以成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陷阱。以媒体报道的现象为例,为达到少缴社保、逃避工伤责任等目的,一些企业常将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处空白不填,待劳动者签订合同后再“填空”。如此,这不仅是在设置“陷阱”,而且必然会给劳动者在维权时设置困难。
    以劳动者的切身经历为例。从事外墙高空清洁的“蜘蛛人”朱某,在一次作业中从高处跌落,造成腰部以下瘫痪。直到申请工伤赔偿时,才发现当初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是空白劳动合同,原本每月1.3万元的工资在合同中“打折”为不足1700元,这导致其工伤待遇大大缩水。实际上,类似的案例并非是孤案,对于劳动者而言,应该增强辨别,谨防被侵害。
    更应警惕的是,一些用人单位时常和劳动者签订两份劳动合同,一份合乎法律规范,用来应付检查;另一份关键信息空白,遇有劳动纠纷或将结束劳动关系时,就按照有利于企业的标准“填空”。可见,“留白”劳动合同出现,绝非是某些用人单位“忘了”,而多是故意为之,其目的就是为了一己私利,全然不顾及劳动者的权益。
    可以说,“留白”劳动合同成“陷阱”现象,除去劳动者要用心防范,用人单位也应增强依法用工意识。签订“留白”的劳动合同,表面上让企业占了“便宜”,实则不然,一方面这种行为不仅无法降低企业的违法风险;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其稳定用工,对企业的发展也毫无益处。从这一层面来讲,用人单位当自觉守法才能遏制此类现象。
    同时,要整治“留白”劳动合同乱象,需加强劳动监察。比如,相关部门应加大检查劳动合同力度,不仅要关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还应详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规完备,对于“留白”合同当及时给予纠偏。也应做好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确保劳动关系双方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
    总之,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应该少玩猫儿腻,这不仅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更是为了自身的健康发展。当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必备条款全部或部分缺失的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拒签,劳动者更需谨记,切勿与用人单位签订“双面合同”,可在合同的空白处写上“空白”字样,防止被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