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惩戒拖欠民营中小企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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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呼和浩特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建立防止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防止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制止各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的发生。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从预防机制来看,内蒙古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要确保足额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同时,设定最长付款期限,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账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在保障机制方面,内蒙古严禁机关、事业单位以负责人变更,或合同未约定的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变相拒绝或者延长付款期限。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也不得强制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
    此外,内蒙古建立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惩戒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延迟支付账款,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安路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