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众信科创业板IPO过会

第三方税银互动企业或受冲击

作者: ■本报记者董潇
    
    涉税数据是公司对中小微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一些帮助金融机构连接税务机构的第三方公司应运而生,但是在新的监管要求下,这些公司面临发展的不确定性。
    据了解,12月7日,深圳微众信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微众信科”)科创板首发过会。
    微众信科原名微众税银。与微众银行两者并无关系。微众信科大股东是深圳中润四方,持股32.04%,蚂蚁集团旗下云鑫创投持股25.90%,股东阵容还包括海淀三鑫、兴业银行、海通证券、信达汉石、华林证券、IDG资本等。
    中小微企业信贷具有缺乏抵押品、数量庞大、用款急、用款金额小、用款频率高等特点。微众信科通过整合与分析涉税经营、工商、司法、电力等数据,以大数据征信方式为中小微企业进行精准信用评价,解决了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不对称和评价缺失的问题;公司通过基于大数据画像的客户筛选模型,为金融机构解决客户准入问题;公司通过提供线上化、批量化、自动化、智能化的一体化方案,为金融机构解决了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缺失及缺乏抵质押物以及用款急、用款金额小、用款频率高等问题。
    2014年,微众税银成立,2015年起,国家税务总局与当时的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先后联合开展了“银税互动”政策,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与“贷款信用”相结合,为纳税守信企业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
    根据微众信科招股书,微众信科切入银税互动领域主要有两种模式:直连模式和非直连模式。其中,直连模式下,或由税务部门直接推送税务数据到银行的本地征信系统或平台征信系统,或推送给银行客户后,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处理税务数据、形成征信报告后再发回给银行。非直连模式中,税务部门将税务数据推送至银税互动平台后,处理数据形成征信报告,再推送给银行。
    在今年以前,非直连模式在微众信科的收入中占据更主要的地位。2019年全年,微众信科营业收入1.54亿元,非直连模式在这一收入中占比达到70.80%,不过2020年1-9月收入占比已经降为23.13%。
    截至2020年上半年末,微众信科的主要合作伙伴包括6大国有银行、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2家民营银行和32家城市商业银行。
    但是,微众信科的商业模式正在遭受挑战。201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和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下称“113号文”),银保监部门要将“银税互动”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引导其积极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税务和银保监部门要建立“银税互动”效果评价体系,及时分析反映“银税互动”普惠效果,提升守信激励的示范效应,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113号文”提出要“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快推进税务和银行之间“省对省”数据直连工作机制。税务总局不再扩大与银行总行数据直连试点范围。税务部门不再与第三方签订新的“银税互动”合作协议(单纯为税务部门提供平台开发和技术运维服务的协议除外),已经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的,要尽快转换为与银行或银保监部门数据直连模式,积极稳妥地与当地银行或银保监部门做好转换期间的业务对接,确保正常业务不脱节、不中断。
    “113号文”还强调,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借“银税互动”名义以任何形式向申请贷款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提供或公开“银税互动”中的涉税信息。银行与第三方合作的,要制定相应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切实防范信用信息的泄露和盗用。对于交由第三方处理的涉税信息,银行必须进行脱敏处理,不得将税务明细数据直接推送给第三方。银保监部门要对银行的数据使用及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应要求限期整改,对泄露涉税信息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记者了解到,很多银行也相应研发了自己的税银互动相关产品,那么,银税互动第三方企业是否受到冲击?在科创板上市问询中,交易所也重点关注了这一问题。上交所问询指出,“113号文”的出台导致微众数科税务数据的来源从税务部门直接获得变化到银行提供,微众数科核心竞争力究竟在于税务数据的处理分析能力,还是获取税务数据的能力?
    对此,微众数科回应称,公司税务数据的处理分析能力在行业内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技术优势,此前直连模式下的银行客户相关业务依赖于公司的信用评价能力,而并非单纯获取税务数据,为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提供征信服务具有一定的技术壁垒及验证周期,新进入行业的征信企业需一定时间进行技术积累及能力验证。
    但是,招股书也指出,长期而言,可能会出现更多征信企业进入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服务领域,可能会加剧行业竞争态势。